案情簡介:修改交易規則導致對方損失
2012年12月5日李某與公司訂立交易商入市協議書,進行交易。李某支付人民幣7000元,2013年4月15日,公司在官網上發布公告,禁止訂立「1305合約」,使得李某不能正常交易。截至2013年5月1日,因公司無故任意修改交易規則,導致李某「冬瓜1305合約」損失38569元。公司在上述合約未結束前無正當理由隨意更改交易規則導致李某不能正常交易,已違反合同的約定,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公司賠償違反合同約定造成的損失38569元。
法院判決:駁回李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雙方簽訂《交易商入市協議書》,約定李某自願成為公司的交易商,公司為李某提供網絡平台、交易賬戶、交易終端軟體及其他相關交易、交收設施,並為李某代收、代付相關款項,上述內容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合同簽訂後,李某自願採用公司提供的交易平台,自主決策,進行交易,交易過程中有虧損也有盈利。
律師說法:修改協議書交易規則 受損失者能否請求賠償損失?
公司發布公告禁止訂立電子合同的行為目的是為了清理整頓其交易市場,加快新型交易模式的轉型速度,該公告行為與國辦發(2012)37號文件、國發(2011)38號文件具有關聯性。且在雙方簽訂的入市協議書中,明確約定公司可以根據市場發展情況修訂交易規則、管理辦法及相應的實施細則,並在交易所網站上及時公布,除特別聲明外,所有經修訂的內容自其在交易所的網站上公布之日起自動生效。故公司有權根據市場發展情況修訂交易規則、管理辦法及相應的實施細則。關於損失的問題,亦因李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公司的行為違反了雙方的約定,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法院不予支持李某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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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5日李某與公司訂立交易商入市協議書,進行交易。李某支付人民幣7000元,2013年4月15日,公司在官網上發布公告,禁止訂立「1305合約」,使得李某不能正常交易。截至2013年5月1日,因公司無故任意修改交易規則,導致李某「冬瓜1305合約」損失38569元。公司在上述合約未結束前無正當理由隨意更改交易規則導致李某不能正常交易,已違反合同的約定,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公司賠償違反合同約定造成的損失38569元。
法院判決:駁回李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雙方簽訂《交易商入市協議書》,約定李某自願成為公司的交易商,公司為李某提供網絡平台、交易賬戶、交易終端軟體及其他相關交易、交收設施,並為李某代收、代付相關款項,上述內容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合同簽訂後,李某自願採用公司提供的交易平台,自主決策,進行交易,交易過程中有虧損也有盈利。
律師說法:修改協議書交易規則 受損失者能否請求賠償損失?
公司發布公告禁止訂立電子合同的行為目的是為了清理整頓其交易市場,加快新型交易模式的轉型速度,該公告行為與國辦發(2012)37號文件、國發(2011)38號文件具有關聯性。且在雙方簽訂的入市協議書中,明確約定公司可以根據市場發展情況修訂交易規則、管理辦法及相應的實施細則,並在交易所網站上及時公布,除特別聲明外,所有經修訂的內容自其在交易所的網站上公布之日起自動生效。故公司有權根據市場發展情況修訂交易規則、管理辦法及相應的實施細則。關於損失的問題,亦因李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公司的行為違反了雙方的約定,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法院不予支持李某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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