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2月22日勞動部、人事部關於頒發《職業資格證書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98號)規定:
職業資格是對從事某一職業所必備的學識,技術和能力的基本要求,它包括從業資格和執業資格。
職業資格證書是國家對申請人專業(工程)學識、技術、能力的認可,是求職、任職、獨立開業和單位錄用的主要依據。職業資格證書實習政府指導下的管理體制,由國務院勞動,人事行政部門綜合管理。勞動部負責以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鑑定和證書的核發與管理,人事部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的職業資格評價和證書的核發與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人事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組織實施。
職業資格是對從事某一職業所必備的學識,技術和能力的基本要求,它包括從業資格和執業資格。
職業資格證書是國家對申請人專業(工程)學識、技術、能力的認可,是求職、任職、獨立開業和單位錄用的主要依據。職業資格證書實習政府指導下的管理體制,由國務院勞動,人事行政部門綜合管理。勞動部負責以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鑑定和證書的核發與管理,人事部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的職業資格評價和證書的核發與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人事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