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不同情況對待。
第一種反對有配偶還混居:
這裡所說的有配偶混居,主要是指一些由於各種原因,配偶不在身邊,兩個有配偶的人出於某種需要在一起混居。這種情況說好聽一點,就是在外有配偶人員之間為了節省費用,彼此解決生理問題,所採取的一種臨時夫妻生活形式。雖然事出有因,常年在外寂寞孤獨。但畢竟都是有配偶的人,不應該做出這種感情出軌的事。之所以反對,是因為這樣容易引起家庭糾紛,甚至於導致各種刑事案件發生。
第二種不反對無配偶搭夥:
所謂無配偶搭夥,就是指一些喪偶的人由於某種原因,結婚不領證,願意在一起搭夥過日子。為什麼不反對這樣的形式呢?是因為他們都是無配偶者,本應登記結婚,但也有難言之隱。比方說兒女反對他們再婚,或者是涉及到婚前財產等等問題。更或者他們就認為,登記一旦感情不和,離婚要走法律程序很費事,不如就這樣搭夥,一旦有意外,各走各的路分手要簡便得多。其實這是錯誤的想法,不登記搭夥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但我認為可以理解。
綜上所述,題主問怎麼看待臨時夫妻這種現象?我的態度是反對第一種有配偶的混居形式,因為雙方都是有配偶的,這樣做不但違背道德,而且也是違背法律的,早晚會要鬧出情感上的糾紛,甚至於產生嚴重的後果。
至於說第二種,也就是說搭夥過日子,雙方都是無配偶者。雖然也不符合法律,但是他們也有難言之隱,也許是子女不同意他們再婚,也許他們認為這樣不涉及到雙方財產利益。雖然這也不合法,但這種臨時夫妻形式,不會造成太大的社會問題,我認為還可以理解。
第一種反對有配偶還混居:
這裡所說的有配偶混居,主要是指一些由於各種原因,配偶不在身邊,兩個有配偶的人出於某種需要在一起混居。這種情況說好聽一點,就是在外有配偶人員之間為了節省費用,彼此解決生理問題,所採取的一種臨時夫妻生活形式。雖然事出有因,常年在外寂寞孤獨。但畢竟都是有配偶的人,不應該做出這種感情出軌的事。之所以反對,是因為這樣容易引起家庭糾紛,甚至於導致各種刑事案件發生。
第二種不反對無配偶搭夥:
所謂無配偶搭夥,就是指一些喪偶的人由於某種原因,結婚不領證,願意在一起搭夥過日子。為什麼不反對這樣的形式呢?是因為他們都是無配偶者,本應登記結婚,但也有難言之隱。比方說兒女反對他們再婚,或者是涉及到婚前財產等等問題。更或者他們就認為,登記一旦感情不和,離婚要走法律程序很費事,不如就這樣搭夥,一旦有意外,各走各的路分手要簡便得多。其實這是錯誤的想法,不登記搭夥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但我認為可以理解。
綜上所述,題主問怎麼看待臨時夫妻這種現象?我的態度是反對第一種有配偶的混居形式,因為雙方都是有配偶的,這樣做不但違背道德,而且也是違背法律的,早晚會要鬧出情感上的糾紛,甚至於產生嚴重的後果。
至於說第二種,也就是說搭夥過日子,雙方都是無配偶者。雖然也不符合法律,但是他們也有難言之隱,也許是子女不同意他們再婚,也許他們認為這樣不涉及到雙方財產利益。雖然這也不合法,但這種臨時夫妻形式,不會造成太大的社會問題,我認為還可以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