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教育教學設施安全事故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行為人主要是學校的校長以及其他對教育教學設施安全負有責任的人員和學校上級機關、有關校舍房管部門的主管人員。
2.行為人必須有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的行為。校舍,除各類學校及教育機構的教室、教學樓外,還包括辦公室、宿舍、圖書館、閱覽室等;教育教學設施是用於教育教學的各種設施、設備,如實驗室、實驗設備、體育設施等。雖然現實生活中有的校舍及教育教學設施已十分陳舊,但由於資金有限,不是主觀願望就可以改變現狀的。但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漠不關心,發現問題不及時採取防範措施,對自己不能解決的,也不向上級領導及有關主管機關及時報告,不履行自己應當履行的職責,以防止事故的發生。
3.行為人的上述行為導致校舍倒塌、設備儀器破裂、爆炸,造成重大傷亡事故。這是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如只是發生校舍倒塌、教育教學設施遭到破壞而沒有造成人員傷亡,則不構成本罪。
根據刑法規定,對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即造成人員傷亡眾多,國家財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社會影響極為惡劣的情形,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行為人主要是學校的校長以及其他對教育教學設施安全負有責任的人員和學校上級機關、有關校舍房管部門的主管人員。
2.行為人必須有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的行為。校舍,除各類學校及教育機構的教室、教學樓外,還包括辦公室、宿舍、圖書館、閱覽室等;教育教學設施是用於教育教學的各種設施、設備,如實驗室、實驗設備、體育設施等。雖然現實生活中有的校舍及教育教學設施已十分陳舊,但由於資金有限,不是主觀願望就可以改變現狀的。但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漠不關心,發現問題不及時採取防範措施,對自己不能解決的,也不向上級領導及有關主管機關及時報告,不履行自己應當履行的職責,以防止事故的發生。
3.行為人的上述行為導致校舍倒塌、設備儀器破裂、爆炸,造成重大傷亡事故。這是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如只是發生校舍倒塌、教育教學設施遭到破壞而沒有造成人員傷亡,則不構成本罪。
根據刑法規定,對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即造成人員傷亡眾多,國家財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社會影響極為惡劣的情形,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