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減持國有股後,所得資金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問題,一種觀點認為,減持國有股所得資金應由企業主管單位所有,主管單位可以抓住這個時機,進行企業戰略結構的調整,退出原有競爭性激烈的行業,將配股資金逐漸轉移到新的行業和領域,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但是鑒於我國國有企業的資金使用效率低下的現狀,這種資金的使用方式極有可能造成新的重複建設,形成新的不良資產,也與十五屆四中全會關於建立國有資本退出機制的精神相違背。另一種觀點認為,國有股配售所得資金應由國家權威部門制訂統一的使用辦法,由當地財政部門統一使用。目前,我國國有企業改革已進入攻堅階段,而國企改革不能順利進行的一個重要制約條件就是我國缺乏完善的社會保障體制和社會保險機制,社會保障資金還遠遠不能承受國企改革所帶來的巨大人員分流、下崗的壓力,國企的困難局面使地方財政的收入來源日益萎縮,而國企改革所帶來的人員分流又加大了地方財政的支出,這一切都使我國的地方政府面臨著極大的財政壓力。所以,國有股配售所得資金應由地方政府統一安排,統籌使用,首先用以充實當地的社會保障基金,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機制,為國有企業的改革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國有股配售資金應該怎麼使用[朗讀]
@Winf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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