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採取的組織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這樣規定的主要理由是:
1.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的規定。我國公司法調整的是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並在有限責任公司一章中對國有獨資公司作了專節規定。
2.規定採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符合國際通行的作法。股份有限公司是當今世界保險業主要的組織形式。保險公司採取這一形式,可以廣泛地募集到巨額資金,管理規範化程度比較高,財力愈雄厚,信譽愈好,就可以吸引更多的投保人。同時,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事務依法公開,可以使股東。債權人和社會公眾對其實行有效監督。這對於涉及社會經濟和人民生活的保險業來講,非常必要。
3.規定採取國有獨資形式,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在我國設立國有獨資的保險公司是有必要的,保險業中也不應排除國有獨資公司這種形式。
1.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的規定。我國公司法調整的是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並在有限責任公司一章中對國有獨資公司作了專節規定。
2.規定採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符合國際通行的作法。股份有限公司是當今世界保險業主要的組織形式。保險公司採取這一形式,可以廣泛地募集到巨額資金,管理規範化程度比較高,財力愈雄厚,信譽愈好,就可以吸引更多的投保人。同時,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事務依法公開,可以使股東。債權人和社會公眾對其實行有效監督。這對於涉及社會經濟和人民生活的保險業來講,非常必要。
3.規定採取國有獨資形式,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在我國設立國有獨資的保險公司是有必要的,保險業中也不應排除國有獨資公司這種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