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規定,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准,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這就明確規定了當事人在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情況下,可以暫緩或者分期履行罰款義務。
在正常的行政處罰的罰款收繳程序之外,可能出現受處罰人因有特殊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情況,如受處罰人因遭受水災、火災等災害造成財產損失,無法如期繳納罰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在這種情況下,受處罰人不是主觀上拒交罰款,而是客觀上有經濟困難,沒有如期履行罰款義務的能力,因此,必須與受處罰的當事人故意拒絕或者拖延繳納罰款的行為區分開來,允許有特殊經濟困難的當事人暫緩或者分期履行罰款義務。對於當事人有能力履行罰款決定,但卻故意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行政機關應當採取執行措施,如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或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等等,強制其履行。而對於確有經濟困難的當事人,則可以批准其暫緩或者分期履行罰款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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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麼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暫緩履行或者分期履行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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