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展公務員轉任,應當遵守下列紀律:
(一)不得突破編制限額、職數。
(二)不得突破資格條件。
(三)不得違反規定程序。
(四)不得藉機突擊調整職位或者突擊晉升領導職務、職級。
(五)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六)對同一人員不得頻繁轉任。
對違反本規定的轉任事項,呈報的不予批准或者備案,已經作出決定的宣布無效;根據情節輕重,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責任。
公務員應當服從轉任決定,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公務交接等手續。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轉任決定、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的,依規依紀依法予以免職或者降職使用,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一)不得突破編制限額、職數。
(二)不得突破資格條件。
(三)不得違反規定程序。
(四)不得藉機突擊調整職位或者突擊晉升領導職務、職級。
(五)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六)對同一人員不得頻繁轉任。
對違反本規定的轉任事項,呈報的不予批准或者備案,已經作出決定的宣布無效;根據情節輕重,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責任。
公務員應當服從轉任決定,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公務交接等手續。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轉任決定、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的,依規依紀依法予以免職或者降職使用,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