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法規定了生產者、銷售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上述行為屬於對消費者進行欺騙的行為,同時冒用他人廠名也是侵犯他人名稱權的行為。對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行為,除了可能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還應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
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由行政執法機關責令生產者、銷售者停止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將違法生產、銷售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產品予以沒收;並處以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具體數額由行政執法機關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決定;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對生產者、銷售者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生產、銷售的產品具有數量較大或者次數較多等嚴重情節的,應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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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者、銷售者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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