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尤其是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這種大企業、大公司,其資金雄厚,容易操縱市場。在實踐中,有的法人為了操縱證券市場,逃避監管,逃避國家稅收,而以個人的名義在證券交易所開立證券賬戶,進行證券交易。這樣做的結果,不僅擾亂了證券交易秩序,同時也損害了廣大投資者的利益。為此,證券法規定,在證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買賣證券。
法人在證券交易中,如果以個人名義設立賬戶買賣證券,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即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法人在證券交易中,如果以個人名義設立賬戶買賣證券,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即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