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誰負責海商法中的海商法管轄權。
(1)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外,因海事侵權提起的訴訟,也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2)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外,因海上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3)海上包船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交付港口,船舶歸還港,登記港所在地,被告所在地管轄。
(4)賠償標的物所在地、事故發生地和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對海事賠償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負責。
(5)因船員勞動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船員登離船舶港口、被告人居住地海事法院管轄。
(6)海事擔保糾紛引起的訴訟,由抵押物所在地海事法院和被告住所管轄;船舶抵押權爭議所引起的訴訟也可以由船舶居住地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7)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對因船舶所有權、占有、使用和優先權糾紛提起的訴訟,具有管轄權。
第二,海事訴訟的受理範圍是什麼。
為了更好地行使中國的海事管轄權,充分發揮海事法院的司法職能,最高人民法院於1989年5月13日發布了「關於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範圍的決定」,規定中國的海事。法院接受中國法人。公民,中國法人,公民和外國或其他地區法人,公民,外國或地區法人和公民之間的以下案件:
1、海事侵權糾紛案件。
2、海商合同糾紛案件。
3、海事執行案件。
4、海事請求保全案件。
5、其他海事海商案件。
(1)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外,因海事侵權提起的訴訟,也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2)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外,因海上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3)海上包船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交付港口,船舶歸還港,登記港所在地,被告所在地管轄。
(4)賠償標的物所在地、事故發生地和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對海事賠償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負責。
(5)因船員勞動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船員登離船舶港口、被告人居住地海事法院管轄。
(6)海事擔保糾紛引起的訴訟,由抵押物所在地海事法院和被告住所管轄;船舶抵押權爭議所引起的訴訟也可以由船舶居住地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7)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對因船舶所有權、占有、使用和優先權糾紛提起的訴訟,具有管轄權。
第二,海事訴訟的受理範圍是什麼。
為了更好地行使中國的海事管轄權,充分發揮海事法院的司法職能,最高人民法院於1989年5月13日發布了「關於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範圍的決定」,規定中國的海事。法院接受中國法人。公民,中國法人,公民和外國或其他地區法人,公民,外國或地區法人和公民之間的以下案件:
1、海事侵權糾紛案件。
2、海商合同糾紛案件。
3、海事執行案件。
4、海事請求保全案件。
5、其他海事海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