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決定是否再審。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所謂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可能在對當事人的申訴進行審查時發現,也可能是在人民法院對本院已審結案件進行複查時發現,或者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審結案件審查時發現。一旦發現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即應提交審判委員會決定是否再審。一般要引起再審程序。
再審由原審人民法院進行的,必須另行組成合議庭,不得由原審合議庭進行,並應當同時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再審的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第一審程序,當事人不服可上訴。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二審的按第二審程序,所作判決、裁定為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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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發現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怎麼辦[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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