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藥集團與加多寶紅罐裝飾糾紛案件,在社會上引起了極大關注,被譽為「中國包裝裝飾第一案」。本套案例也是廣藥集團與加多寶之間繼「王老吉」商標logo爭奪戰之後,發生的系列糾紛案件中的重中之重,直接關係兩方的核心商業利益。本套案例從立案偵查到一審判決書,歷時近30個月,跌宕起伏。案情中的法律問題,疑難複雜,此案的審理極大地豐富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研究和實踐。裁定所確立的規則,擲地有聲,也必將成為規範市場競爭秩序的指路明燈。金杜智慧財產權訴訟團隊代表廣藥集團深度參與了該案情的全部訴訟過程。
廣東高院提出的裁定包含併案處理的相互之間原、被上訴人的2個案情,即:廣東省加多寶企業訴王老吉大健康產業企業的(2013)粵高法民三初字第1號案情,此案一審判決書駁回申訴加多寶企業的全部訴請。廣藥集團訴廣東省加多寶企業的(2013)粵高法民三初字第2號案情,裁定:1、被上訴人加多寶企業於本裁定起效工作日內馬上停用與收賄有名氣商品信息王老吉紅罐廣東涼茶獨有外包裝裝飾同樣或是相仿似得外包裝裝飾;馬上終止生產製造、售銷與收賄有名氣商品信息王老吉紅罐廣東涼茶獨有外包裝裝飾同樣或是相仿似得外包裝裝飾的商品;馬上處置與收賄有名氣商品信息王老吉紅罐廣東涼茶獨有外包裝裝飾同樣或是相仿似得外包裝裝飾的庫存侵犯商標權商品;馬上停用並清除或處置全部載有被控侵犯商標權商品的推廣(包括但不限於廣告宣傳片、廣告視頻和網際網路媒體推廣)及其多種多樣詳細介紹、宣傳手冊等;2、被上訴人加多寶企業於本裁定起效工作日內七日內賠付被申請人廣州醫藥集團(下稱「廣藥集團」)的巨大損失1.5億元及其合情合理投訴費用265210元;3、被上訴人加多寶企業於本裁定起效工作日內七日內持續一周在《南方都市報》第一版、《廣州日報》第一版、網站地址為www.people.com.cn人民網首頁上發表聲明,向被申請人廣藥集團公布清除不良影響。案件受理費、直接證據保全費、審計費均由被上訴人廣東省加多寶負擔。
所管權之爭——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2012年7月6日,廣藥集團和廣東省加多寶各自向廣州市中院和北京一中院起訴,互訴別人侵害其有名氣商品信息獨有外包裝裝飾。由於2個案情涉及同樣法律事實,2個魏都區法院各自立案偵查後,顯而易見出現了所管上的爭端。緊接著,廣州市中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要求,逐級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2012)民三他字第27號《最高人民法院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有關申請指定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併案處理「王老吉」廣東涼茶有名氣商品信息獨有名字、外包裝、裝飾糾紛案的請示>的批覆》,指定由廣東高院所管,即:1號案為廣東省加多寶飲料食品有限公司(「廣東省加多寶」)訴王老吉大健康產業企業隨意應用有名氣商品信息獨有外包裝裝飾糾紛案件;2號案為廣藥集團訴廣東省加多寶隨意應用有名氣商品信息獨有外包裝裝飾糾紛案件。
有名氣商品信息對準——王老吉涼茶。
核對外包裝裝飾的所屬,最先必須核對本套案例有名氣商品信息的對準。本套案例中,廣藥集團覺得本套案例有名氣商品信息為王老吉涼茶,而加多寶企業則辯稱有名氣產品指「由加多寶生產製造的、應用王澤邦後世的純正獨家代理配法的鮮紅色罐裝廣東涼茶」。一審判決書覺得,從加多寶企業的答辯狀中的論述看,能夠確立加多寶企業覺得的有名氣產品指與廣藥集團發生糾紛案件以前的「王老吉涼茶」,至少「廣東涼茶」歸屬於該類商品信息的通用性名字,「王老吉」歸屬於獨有名字。且,在涉案的王老吉涼茶的外包裝裝飾中,既標明有王老吉商標logo,更用黃白色字體樣式豎排凸出標明「王老吉」3個簡體字,再相結合該外包裝裝飾中標明的「廣東涼茶始祖王老吉 創業於清代道光年 已經有百餘年歷史時間」等內容,足以認定該豎排標明的「王老吉」3個黃白色簡體字並不僅就是指商標logo,直接也是用作該產品名稱應用,即該產品名稱為「王老吉涼茶」。這從加多寶企業在中央電視台推廣的「怕上火、喝王老吉」的廣告語中也可以得到充分的印證。因此,從一般顧客的認識水平和思維能力來看,將本套案例有名氣商品信息定義為「王老吉涼茶」,足以使顧客能夠將該商品信息與別的經營人的類似商品信息相區別。加多寶企業覺得本套案例有名氣產品指「由加多寶生產製造的、應用王澤邦後世的純正獨家代理配法的鮮紅色罐裝廣東涼茶」,與顧客的識別習慣、稱謂陋習、記憶陋習不一致。
獨有外包裝裝飾的全部基本要素——不能拆分。
有關收賄外包裝裝飾是否為「獨有」,兩方並無爭議,但針對外包裝裝飾的具體化組成,兩方各執一詞。廣藥集團一直強調,本套案例所涉的外包裝裝飾是包含豎排黃白色字體樣式「王老吉」文字在內的紅罐裝飾。一審判決書將收賄有名氣商品信息王老吉涼茶的外包裝裝飾從不同視角進行了詳細描述,特彆強調,「收賄有名氣商品信息王老吉涼茶的外包裝裝飾採用鮮紅色為底色,主視圖中心是凸出、引人注目的3個豎排黃白色裝飾的楷書大字王老吉」。一審判決書認定收賄有名氣商品信息王老吉涼茶的獨有外包裝裝飾,是指標明在王老吉紅罐廣東涼茶商品的罐體上包含黃白色豎排字體樣式「王老吉」等文字,鮮紅色底色等色彩、圖樣及其排列組合等基本要素在內的整體內容。
王老吉知名品牌歷史時間——絕不能割裂。
一審判決書論述了王老吉涼茶的歷史時間承傳和市場名氣,及其王老吉知名品牌權利人做到的卓越貢獻。一審判決書核對,「王老吉」知名品牌創立於公年1828年,創立人。
是王澤邦,是堪稱的廣東涼茶始祖。在1995年3月「王老吉」商標logo被批准鴻道集團應用前,「王老吉」知名品牌廣東涼茶早已具有百年老歷史,早已成為中華老字號,並依次獲得廣州市、廣東省著名商標稱號,在相關群眾中早已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對此,王老吉知名品牌的權利人依次做出了巨大的歷史貢獻。雖然由於歷史更迭,王老吉知名品牌的所有權人依次發生變更,現在早已變更為廣藥集團,但是,前人對王老吉知名品牌所創造的商譽應當由後人繼承及享有。這是基於王老吉知名品牌的知名度及其該知名品牌實在的及潛在的巨大市場價值,鴻道集團才簽署王老吉商標許可應用協議,並在此基礎上設立廣東加多寶推出王老吉紅罐廣東涼茶。王老吉紅罐廣東涼茶外包裝裝修中突出應用的「王老吉」三個漢字,承載著王老吉知名品牌巨大的商譽和價值。廣藥集團及其隸屬於對王老吉涼茶及其特有外包裝裝修的知名度作出了巨大貢獻。廣藥集團作為商標權人對「王老吉」知名度和美譽度的維護和提高,是王老吉涼茶知名度得以延續和發展趨勢所必不可少的關鍵因素。
商標logo與外包裝裝修合二為一——無法分離出來。
一審判決覺得,外包裝裝修是由文字、圖案、色彩等金屬元素及其排布組成的,既能夠將商標logo作為外包裝裝修的組成要素,也可以將商標logo排除在外包裝裝修的組成要素之外。如果將商標logo標識作為外包裝裝修的一個組成部分,即商標logo與外包裝裝修早已合二為一,此時不應將商標logo與外包裝裝修的其他組成部分割裂開來,應將包括商標logo標識在內的外包裝裝修作為一個整體而受到法律的保護。從本套案例所涉外包裝裝修能夠看出,其最吸引相關群眾注意之處在於紅色主調和豎排的、黃色字體「王老吉」三個字,「王老吉」三個字早已與王老吉紅罐廣東涼茶外包裝裝修的其他組成部分緊密地結合在一起,早已成為該外包裝裝修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即商標logo與外包裝裝修合二為一,無法分離出來,且如前分析,該豎排的、黃色字體「王老吉」三個字不僅僅指王老吉商標logo,同時還承載著百年老字號「王老吉」知名品牌的歷史底蘊,承載著王老吉涼茶這一貨物商譽的作用。因此廣藥集團的王老吉商標logo和該裝修中的其他組成要素,一併組成本套案例外包裝裝修,本套案例外包裝裝修早已無法脫離王老吉商標logo而單獨存在,各組成要素作為一個整體在市場上發揮了識別貨物來源的作用。對於相關群眾而言,他們也是將本套案例所涉外包裝裝修的各類組成要素作為一個整體開展觀察,從而對貨物來源予以識別。因此,這是因為本套案例外包裝裝修包含了廣藥集團的王老吉商標logo,故在實際應用過程中,相關群眾並不易刻意區分法律意義上的商標權與特有外包裝裝修權,而是覺得本套案例所涉知名貨物與廣藥集團存在密切聯繫。據此,一審判決認定涉案商標logo與外包裝裝修合二為一,無法分離出來,商標權與外包裝裝修權應統一,無法分屬不同的權利主體。
高額經濟回報——利益並未受損。
一審判決覺得,鴻道集團與廣藥集團及其隸屬於依次簽署王老吉商標許可應用合同,約定由廣藥集團受權鴻道集團應用王老吉商標logo並約定由鴻道集團生產經營紅色罐裝王老吉涼茶,鴻道集團據此依次在東莞投資設立東莞鴻道公司、加多寶公司,從事生產經營王老吉紅罐廣東涼茶,因此加多寶公司之所以有權生產經營王老吉紅罐廣東涼茶,是基於廣藥集團的受權。加多寶公司及其各關聯公司確實對王老吉紅罐廣東涼茶知名度的提升做出了貢獻,當時由此產生的商譽依然附屬於知名貨物王老吉涼茶,應由該知名貨物的權利人廣藥集團享有,這也是鴻道集團在簽署商標許可應用合同時就應該預見到的。因此,在廣藥集團收回王老吉商標logo時,附屬於涉案知名貨物的特有外包裝裝修也應一併歸還給王老吉的商標權人廣藥集團。至於加多寶公司及其各關聯公司對王老吉紅罐廣東涼茶在商標許可應用合同期內投入的資金、廣告宣傳費用等,也早已在王老吉商標許可應用期間內獲得了高額經濟回報,即使未能收回其全部投資,也是其在簽署商標許可應用合同時所能預見到的,由此所造成的後果亦應由其自行承擔。因此,涉案知名貨物特有外包裝裝修權在王老吉商標許可應用期滿後,由廣藥集團收歸其所用,並不易損害加多寶公司的利益,也不易造成不公平。
損害賠償的計算方式——科學有據。
本套案例中,廣藥集團主張根據廣東加多寶的盈利來作為測算損害賠償額的依據。由於無法直接測算加多寶的盈利,一審判決採用委託第三方審計方式測算加多寶的非法盈利,據此全額支持了廣藥集團1.5億元經濟賠償的訴請。本套案例中,廣藥集團為了證明加多寶公司侵權盈利情況,向廣東高院申請對2012年5月10日至2013年3月31日的財務賬冊等會計賬簿開展審計,得到法院准許。根據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加多寶公司在此期間銷售紅罐廣東涼茶獲得的利潤為4700餘萬元。按此測算,每月盈利434餘萬元。因雙方當事人均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加多寶公司在2011年12月至2012年5月10日期間及其從2013年4月1日起至今期間盈利情況,故廣東高院參照前述審計期間加多寶公司每月獲得的利益來測算該兩段時間加多寶公司的盈利情況,據此測算加多寶公司從2011年12月計至2014年10月31日止共盈利超過1.5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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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高院提出的裁定包含併案處理的相互之間原、被上訴人的2個案情,即:廣東省加多寶企業訴王老吉大健康產業企業的(2013)粵高法民三初字第1號案情,此案一審判決書駁回申訴加多寶企業的全部訴請。廣藥集團訴廣東省加多寶企業的(2013)粵高法民三初字第2號案情,裁定:1、被上訴人加多寶企業於本裁定起效工作日內馬上停用與收賄有名氣商品信息王老吉紅罐廣東涼茶獨有外包裝裝飾同樣或是相仿似得外包裝裝飾;馬上終止生產製造、售銷與收賄有名氣商品信息王老吉紅罐廣東涼茶獨有外包裝裝飾同樣或是相仿似得外包裝裝飾的商品;馬上處置與收賄有名氣商品信息王老吉紅罐廣東涼茶獨有外包裝裝飾同樣或是相仿似得外包裝裝飾的庫存侵犯商標權商品;馬上停用並清除或處置全部載有被控侵犯商標權商品的推廣(包括但不限於廣告宣傳片、廣告視頻和網際網路媒體推廣)及其多種多樣詳細介紹、宣傳手冊等;2、被上訴人加多寶企業於本裁定起效工作日內七日內賠付被申請人廣州醫藥集團(下稱「廣藥集團」)的巨大損失1.5億元及其合情合理投訴費用265210元;3、被上訴人加多寶企業於本裁定起效工作日內七日內持續一周在《南方都市報》第一版、《廣州日報》第一版、網站地址為www.people.com.cn人民網首頁上發表聲明,向被申請人廣藥集團公布清除不良影響。案件受理費、直接證據保全費、審計費均由被上訴人廣東省加多寶負擔。
所管權之爭——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2012年7月6日,廣藥集團和廣東省加多寶各自向廣州市中院和北京一中院起訴,互訴別人侵害其有名氣商品信息獨有外包裝裝飾。由於2個案情涉及同樣法律事實,2個魏都區法院各自立案偵查後,顯而易見出現了所管上的爭端。緊接著,廣州市中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要求,逐級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2012)民三他字第27號《最高人民法院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有關申請指定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併案處理「王老吉」廣東涼茶有名氣商品信息獨有名字、外包裝、裝飾糾紛案的請示>的批覆》,指定由廣東高院所管,即:1號案為廣東省加多寶飲料食品有限公司(「廣東省加多寶」)訴王老吉大健康產業企業隨意應用有名氣商品信息獨有外包裝裝飾糾紛案件;2號案為廣藥集團訴廣東省加多寶隨意應用有名氣商品信息獨有外包裝裝飾糾紛案件。
有名氣商品信息對準——王老吉涼茶。
核對外包裝裝飾的所屬,最先必須核對本套案例有名氣商品信息的對準。本套案例中,廣藥集團覺得本套案例有名氣商品信息為王老吉涼茶,而加多寶企業則辯稱有名氣產品指「由加多寶生產製造的、應用王澤邦後世的純正獨家代理配法的鮮紅色罐裝廣東涼茶」。一審判決書覺得,從加多寶企業的答辯狀中的論述看,能夠確立加多寶企業覺得的有名氣產品指與廣藥集團發生糾紛案件以前的「王老吉涼茶」,至少「廣東涼茶」歸屬於該類商品信息的通用性名字,「王老吉」歸屬於獨有名字。且,在涉案的王老吉涼茶的外包裝裝飾中,既標明有王老吉商標logo,更用黃白色字體樣式豎排凸出標明「王老吉」3個簡體字,再相結合該外包裝裝飾中標明的「廣東涼茶始祖王老吉 創業於清代道光年 已經有百餘年歷史時間」等內容,足以認定該豎排標明的「王老吉」3個黃白色簡體字並不僅就是指商標logo,直接也是用作該產品名稱應用,即該產品名稱為「王老吉涼茶」。這從加多寶企業在中央電視台推廣的「怕上火、喝王老吉」的廣告語中也可以得到充分的印證。因此,從一般顧客的認識水平和思維能力來看,將本套案例有名氣商品信息定義為「王老吉涼茶」,足以使顧客能夠將該商品信息與別的經營人的類似商品信息相區別。加多寶企業覺得本套案例有名氣產品指「由加多寶生產製造的、應用王澤邦後世的純正獨家代理配法的鮮紅色罐裝廣東涼茶」,與顧客的識別習慣、稱謂陋習、記憶陋習不一致。
獨有外包裝裝飾的全部基本要素——不能拆分。
有關收賄外包裝裝飾是否為「獨有」,兩方並無爭議,但針對外包裝裝飾的具體化組成,兩方各執一詞。廣藥集團一直強調,本套案例所涉的外包裝裝飾是包含豎排黃白色字體樣式「王老吉」文字在內的紅罐裝飾。一審判決書將收賄有名氣商品信息王老吉涼茶的外包裝裝飾從不同視角進行了詳細描述,特彆強調,「收賄有名氣商品信息王老吉涼茶的外包裝裝飾採用鮮紅色為底色,主視圖中心是凸出、引人注目的3個豎排黃白色裝飾的楷書大字王老吉」。一審判決書認定收賄有名氣商品信息王老吉涼茶的獨有外包裝裝飾,是指標明在王老吉紅罐廣東涼茶商品的罐體上包含黃白色豎排字體樣式「王老吉」等文字,鮮紅色底色等色彩、圖樣及其排列組合等基本要素在內的整體內容。
王老吉知名品牌歷史時間——絕不能割裂。
一審判決書論述了王老吉涼茶的歷史時間承傳和市場名氣,及其王老吉知名品牌權利人做到的卓越貢獻。一審判決書核對,「王老吉」知名品牌創立於公年1828年,創立人。
是王澤邦,是堪稱的廣東涼茶始祖。在1995年3月「王老吉」商標logo被批准鴻道集團應用前,「王老吉」知名品牌廣東涼茶早已具有百年老歷史,早已成為中華老字號,並依次獲得廣州市、廣東省著名商標稱號,在相關群眾中早已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對此,王老吉知名品牌的權利人依次做出了巨大的歷史貢獻。雖然由於歷史更迭,王老吉知名品牌的所有權人依次發生變更,現在早已變更為廣藥集團,但是,前人對王老吉知名品牌所創造的商譽應當由後人繼承及享有。這是基於王老吉知名品牌的知名度及其該知名品牌實在的及潛在的巨大市場價值,鴻道集團才簽署王老吉商標許可應用協議,並在此基礎上設立廣東加多寶推出王老吉紅罐廣東涼茶。王老吉紅罐廣東涼茶外包裝裝修中突出應用的「王老吉」三個漢字,承載著王老吉知名品牌巨大的商譽和價值。廣藥集團及其隸屬於對王老吉涼茶及其特有外包裝裝修的知名度作出了巨大貢獻。廣藥集團作為商標權人對「王老吉」知名度和美譽度的維護和提高,是王老吉涼茶知名度得以延續和發展趨勢所必不可少的關鍵因素。
商標logo與外包裝裝修合二為一——無法分離出來。
一審判決覺得,外包裝裝修是由文字、圖案、色彩等金屬元素及其排布組成的,既能夠將商標logo作為外包裝裝修的組成要素,也可以將商標logo排除在外包裝裝修的組成要素之外。如果將商標logo標識作為外包裝裝修的一個組成部分,即商標logo與外包裝裝修早已合二為一,此時不應將商標logo與外包裝裝修的其他組成部分割裂開來,應將包括商標logo標識在內的外包裝裝修作為一個整體而受到法律的保護。從本套案例所涉外包裝裝修能夠看出,其最吸引相關群眾注意之處在於紅色主調和豎排的、黃色字體「王老吉」三個字,「王老吉」三個字早已與王老吉紅罐廣東涼茶外包裝裝修的其他組成部分緊密地結合在一起,早已成為該外包裝裝修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即商標logo與外包裝裝修合二為一,無法分離出來,且如前分析,該豎排的、黃色字體「王老吉」三個字不僅僅指王老吉商標logo,同時還承載著百年老字號「王老吉」知名品牌的歷史底蘊,承載著王老吉涼茶這一貨物商譽的作用。因此廣藥集團的王老吉商標logo和該裝修中的其他組成要素,一併組成本套案例外包裝裝修,本套案例外包裝裝修早已無法脫離王老吉商標logo而單獨存在,各組成要素作為一個整體在市場上發揮了識別貨物來源的作用。對於相關群眾而言,他們也是將本套案例所涉外包裝裝修的各類組成要素作為一個整體開展觀察,從而對貨物來源予以識別。因此,這是因為本套案例外包裝裝修包含了廣藥集團的王老吉商標logo,故在實際應用過程中,相關群眾並不易刻意區分法律意義上的商標權與特有外包裝裝修權,而是覺得本套案例所涉知名貨物與廣藥集團存在密切聯繫。據此,一審判決認定涉案商標logo與外包裝裝修合二為一,無法分離出來,商標權與外包裝裝修權應統一,無法分屬不同的權利主體。
高額經濟回報——利益並未受損。
一審判決覺得,鴻道集團與廣藥集團及其隸屬於依次簽署王老吉商標許可應用合同,約定由廣藥集團受權鴻道集團應用王老吉商標logo並約定由鴻道集團生產經營紅色罐裝王老吉涼茶,鴻道集團據此依次在東莞投資設立東莞鴻道公司、加多寶公司,從事生產經營王老吉紅罐廣東涼茶,因此加多寶公司之所以有權生產經營王老吉紅罐廣東涼茶,是基於廣藥集團的受權。加多寶公司及其各關聯公司確實對王老吉紅罐廣東涼茶知名度的提升做出了貢獻,當時由此產生的商譽依然附屬於知名貨物王老吉涼茶,應由該知名貨物的權利人廣藥集團享有,這也是鴻道集團在簽署商標許可應用合同時就應該預見到的。因此,在廣藥集團收回王老吉商標logo時,附屬於涉案知名貨物的特有外包裝裝修也應一併歸還給王老吉的商標權人廣藥集團。至於加多寶公司及其各關聯公司對王老吉紅罐廣東涼茶在商標許可應用合同期內投入的資金、廣告宣傳費用等,也早已在王老吉商標許可應用期間內獲得了高額經濟回報,即使未能收回其全部投資,也是其在簽署商標許可應用合同時所能預見到的,由此所造成的後果亦應由其自行承擔。因此,涉案知名貨物特有外包裝裝修權在王老吉商標許可應用期滿後,由廣藥集團收歸其所用,並不易損害加多寶公司的利益,也不易造成不公平。
損害賠償的計算方式——科學有據。
本套案例中,廣藥集團主張根據廣東加多寶的盈利來作為測算損害賠償額的依據。由於無法直接測算加多寶的盈利,一審判決採用委託第三方審計方式測算加多寶的非法盈利,據此全額支持了廣藥集團1.5億元經濟賠償的訴請。本套案例中,廣藥集團為了證明加多寶公司侵權盈利情況,向廣東高院申請對2012年5月10日至2013年3月31日的財務賬冊等會計賬簿開展審計,得到法院准許。根據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加多寶公司在此期間銷售紅罐廣東涼茶獲得的利潤為4700餘萬元。按此測算,每月盈利434餘萬元。因雙方當事人均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加多寶公司在2011年12月至2012年5月10日期間及其從2013年4月1日起至今期間盈利情況,故廣東高院參照前述審計期間加多寶公司每月獲得的利益來測算該兩段時間加多寶公司的盈利情況,據此測算加多寶公司從2011年12月計至2014年10月31日止共盈利超過1.5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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