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關係的解除是否需要通過法院判決應當分兩種情況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的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根據上述規定,同居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二是無配偶者同居。因此,同居關係的解除也應當分兩種情況分別處理。
一、如果同居一方或雙方有配偶,由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為,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解除這一同居關係,人民法院當然應當受理,並依法解除同居關係。
二、如果同居雙方均無配偶,因雙方之間未按法律的規定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所以這種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如果雙方在同居一段時間後,一方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如果就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提起訴訟的,屬於法律調整的民事法律關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根據上述規定,同居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二是無配偶者同居。因此,同居關係的解除也應當分兩種情況分別處理。
一、如果同居一方或雙方有配偶,由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為,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解除這一同居關係,人民法院當然應當受理,並依法解除同居關係。
二、如果同居雙方均無配偶,因雙方之間未按法律的規定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所以這種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如果雙方在同居一段時間後,一方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如果就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提起訴訟的,屬於法律調整的民事法律關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