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運輸經營者及運輸輔助業經營者情況變更的備案
1、《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第十八條 發生下列情況後,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原許可機關備案,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東發生變化;(二)固定的辦公場所發生變化;(三)海務、機務管理人員發生變化;(四)與其直接訂立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高級船員的比例發生變化;(五)經營的船舶發生重大以上安全責任事故;(六)委託的船舶管理企業發生變更或者委託管理協議發生變化。第十九條:水路運輸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自終止經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原許可機關辦理註銷手續,交回許可證件。
2、《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管理規定》第十條 發生下列情況後,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原許可機關備案,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東發生變化;(二)固定的辦公場所發生變化;(三)海務、機務管理人員發生變化;(四)管理的船舶發生重大以上安全責任事故;(五)接受管理的船舶或者委託管理協議發生變化。第十一條: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自終止經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原許可機關辦理註銷手續,交回許可證件。
1、《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第十八條 發生下列情況後,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原許可機關備案,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東發生變化;(二)固定的辦公場所發生變化;(三)海務、機務管理人員發生變化;(四)與其直接訂立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高級船員的比例發生變化;(五)經營的船舶發生重大以上安全責任事故;(六)委託的船舶管理企業發生變更或者委託管理協議發生變化。第十九條:水路運輸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自終止經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原許可機關辦理註銷手續,交回許可證件。
2、《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管理規定》第十條 發生下列情況後,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原許可機關備案,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東發生變化;(二)固定的辦公場所發生變化;(三)海務、機務管理人員發生變化;(四)管理的船舶發生重大以上安全責任事故;(五)接受管理的船舶或者委託管理協議發生變化。第十一條: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自終止經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原許可機關辦理註銷手續,交回許可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