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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中心諮詢不收費。法律援助中心是政府法律援助機構的正式名稱,由設區的市、直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根據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機構。法律依據:《法律援助條例》第三條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
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積極措施推動法律援助
工作,為法律援助提供財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法律援助經費應當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第四條 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工作。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和地方律師協會應當按照律師協會章程對依據本條例實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