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落實新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紮實開展危險化學品領域「打非治違」百日行動,依法依規,集中嚴厲打擊各類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堅決治理糾正違規違章行為,及時發現和整改安全隱患,有效防範各類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二、重點內容
(一)重點打擊的非法行為。
1.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無證、超期、超許可範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活動的;化工企業試生產超期仍從事試生產活動的。
2.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使用許可證的。
3.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向未經許可違法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採購危險化學品的。
4.未開展安全條件審查和設計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重大變更未履行相關審批手續的。
5.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工藝、設備、材料的。
6.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採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的。
7.瞞報、謊報、遲報生產安全事故的,破壞事故現場的,阻擾、干涉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的。
8.不具備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評價、檢測、檢驗資質的機構,從事危險化學品安全評價、檢測、檢驗,以及出具虛假報告的。
9.拒不執行安全監管指令、抗拒安全執法的。
(二)重點整治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1.未按規定配齊配足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2.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經培訓或考試不合格的,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
3.未建立與崗位相匹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
4.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未經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直接進行工業化生產的。
5.試生產方案未組織專家論證評審就投入試生產的。
6.在役化工裝置未經正規設計且未進行安全設計診斷的。
7.涉及危險工藝的精細化工企業未開展反應安全風險評估的。
8.「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的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裝置、緊急切斷裝置、危險工藝自動化控制、重大危險源監測監控、安全儀表系統不完善的。
9.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粉塵爆炸危險性、中毒危險性的廠房(含裝置或車間)和倉庫內的辦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檢室未拆除的。
10.爆炸危險性化學品的生產裝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在裝置區內未拆除的。
11.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的生產裝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在裝置區內未拆除或搬遷,且未進行抗爆設計、建設和加固的。
12.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過氧化工藝的精細化工生產裝置在20xx年底前未完成有關產品生產工藝全流程的反應安全風險評估的。
13.危險工藝操作崗位人員學歷未達到高中及以上的;2020年5月後,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的企業新入職人員學歷不符合三年整治行動要求的。
14.未按國家標準分區分類儲存危險化學品,超量、超品種儲存危險化學品,相互禁配物質混放混存的。
15.化工企業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粘貼、拴掛化學品安全標籤的或化學品安全標籤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不相符的。
16.實施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時,作業票未審批、未採取安全防範措施、違反gb30871-2014標準的。
17.企業存在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行為的。
18.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依照規定每3年對其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安全評價的。
19.擅自改變工藝,從事與安全設施設計不符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擅自使用精餾裝置進行危廢(高沸物)分離處置的`。
20.危化品生產、經營企業委託危化品運輸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前未查驗運輸公司、駕駛員、押運員資質的。
21.重大隱患隱瞞不報或不按規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三、時間安排
「打非治違」百日行動從即日開始到2022年1月底結束,共分工作部署、企業自查、監督檢查三個階段進行,其中監督檢查貫穿「打非治違」百日行動全過程。
(一)工作部署階段(即日起至11月20日)。
迅速對危險化學品領域「打非治違」專項行動進行部署,明確工作要求和具體措施,並抓緊實施。
(二)企業自查階段(11月11日至11月30日)。
危險化學品企業要結合冬季安全生產工作,繼續深入開展企業自查工作,全面、細緻地查找各種問題,研究制定防範措施。對於超期、超範圍生產經營以及未辦理建設項目手續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應立即停產,未辦理相關手續前不得恢復生產;對於存在的安全隱患,要按照隱患整改責任、措施、資金、時限、預案的「五落實」開展隱患治理。12月1日前,各危險化學品企業要將本企業自查自糾工作情況書面報縣應急管理局。
(三)檢查督導階段(10月21日至2022年1月)。
各鄉鎮、各有關部門對轄區內或行業所屬危化品企業開展全面檢查,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要依法下達執法文書,情節嚴重的要責令立即停產,並依法依規進行處罰,督促企業及時進行整改,並整理轄區內打非治違工作檯賬和隱患排查工作檯賬,建立「打非治違」企業黑名單,注重跟蹤督辦。
各鄉鎮、各有關部門每月1日前報送上月「打非治違」工作開展情況及《打非治違典型案例表》(見附件),並於2022年1月20日前報送工作總結。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及時部署。開展危險化學品「打非治違」工作,時間緊,任務重。各鄉鎮各單位要切實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及時研究部署轄區內危險化學品領域「打非治違」工作,明確時間、步驟,細化內容、要求,嚴格「打非治違」標準,通過及時部署、全面動員、廣泛宣傳,提高開展「打非治違」工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確保全縣危險化學品領域「打非治違」工作取得實效。
(二)跟蹤督辦,務求實效。對於在「打非治違」行動中,對企業存在重點整治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要及時下達執法文書,依法依規進行相應經濟、行政處罰,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必停產整頓,整改無望的,要堅決提請政府予以關閉;對存在重點打擊的非法行為的,要立案審查,涉嫌違法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責任;同時,縣應急管理局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匯總建立「打非治違」台賬和黑名單,注重及時跟蹤督辦,重點整治。
(三)夯實基礎,力求長效。各鄉鎮各單位要結合實際,把危化品領域「打非治違」工作與專項整治攻堅戰、小化工摸排,化工企業分類治理等工作結合起來,通過各種措施和途徑,促使企業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格執行各項法律法規,著力使各危化企業成為本質安全型企業,促使我縣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躍上新台階。
全面貫徹落實新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紮實開展危險化學品領域「打非治違」百日行動,依法依規,集中嚴厲打擊各類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堅決治理糾正違規違章行為,及時發現和整改安全隱患,有效防範各類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二、重點內容
(一)重點打擊的非法行為。
1.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無證、超期、超許可範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活動的;化工企業試生產超期仍從事試生產活動的。
2.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使用許可證的。
3.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向未經許可違法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採購危險化學品的。
4.未開展安全條件審查和設計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重大變更未履行相關審批手續的。
5.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工藝、設備、材料的。
6.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採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的。
7.瞞報、謊報、遲報生產安全事故的,破壞事故現場的,阻擾、干涉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的。
8.不具備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評價、檢測、檢驗資質的機構,從事危險化學品安全評價、檢測、檢驗,以及出具虛假報告的。
9.拒不執行安全監管指令、抗拒安全執法的。
(二)重點整治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1.未按規定配齊配足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2.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經培訓或考試不合格的,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
3.未建立與崗位相匹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
4.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未經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直接進行工業化生產的。
5.試生產方案未組織專家論證評審就投入試生產的。
6.在役化工裝置未經正規設計且未進行安全設計診斷的。
7.涉及危險工藝的精細化工企業未開展反應安全風險評估的。
8.「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的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裝置、緊急切斷裝置、危險工藝自動化控制、重大危險源監測監控、安全儀表系統不完善的。
9.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粉塵爆炸危險性、中毒危險性的廠房(含裝置或車間)和倉庫內的辦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檢室未拆除的。
10.爆炸危險性化學品的生產裝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在裝置區內未拆除的。
11.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的生產裝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在裝置區內未拆除或搬遷,且未進行抗爆設計、建設和加固的。
12.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過氧化工藝的精細化工生產裝置在20xx年底前未完成有關產品生產工藝全流程的反應安全風險評估的。
13.危險工藝操作崗位人員學歷未達到高中及以上的;2020年5月後,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的企業新入職人員學歷不符合三年整治行動要求的。
14.未按國家標準分區分類儲存危險化學品,超量、超品種儲存危險化學品,相互禁配物質混放混存的。
15.化工企業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粘貼、拴掛化學品安全標籤的或化學品安全標籤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不相符的。
16.實施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時,作業票未審批、未採取安全防範措施、違反gb30871-2014標準的。
17.企業存在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行為的。
18.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依照規定每3年對其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安全評價的。
19.擅自改變工藝,從事與安全設施設計不符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擅自使用精餾裝置進行危廢(高沸物)分離處置的`。
20.危化品生產、經營企業委託危化品運輸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前未查驗運輸公司、駕駛員、押運員資質的。
21.重大隱患隱瞞不報或不按規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三、時間安排
「打非治違」百日行動從即日開始到2022年1月底結束,共分工作部署、企業自查、監督檢查三個階段進行,其中監督檢查貫穿「打非治違」百日行動全過程。
(一)工作部署階段(即日起至11月20日)。
迅速對危險化學品領域「打非治違」專項行動進行部署,明確工作要求和具體措施,並抓緊實施。
(二)企業自查階段(11月11日至11月30日)。
危險化學品企業要結合冬季安全生產工作,繼續深入開展企業自查工作,全面、細緻地查找各種問題,研究制定防範措施。對於超期、超範圍生產經營以及未辦理建設項目手續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應立即停產,未辦理相關手續前不得恢復生產;對於存在的安全隱患,要按照隱患整改責任、措施、資金、時限、預案的「五落實」開展隱患治理。12月1日前,各危險化學品企業要將本企業自查自糾工作情況書面報縣應急管理局。
(三)檢查督導階段(10月21日至2022年1月)。
各鄉鎮、各有關部門對轄區內或行業所屬危化品企業開展全面檢查,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要依法下達執法文書,情節嚴重的要責令立即停產,並依法依規進行處罰,督促企業及時進行整改,並整理轄區內打非治違工作檯賬和隱患排查工作檯賬,建立「打非治違」企業黑名單,注重跟蹤督辦。
各鄉鎮、各有關部門每月1日前報送上月「打非治違」工作開展情況及《打非治違典型案例表》(見附件),並於2022年1月20日前報送工作總結。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及時部署。開展危險化學品「打非治違」工作,時間緊,任務重。各鄉鎮各單位要切實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及時研究部署轄區內危險化學品領域「打非治違」工作,明確時間、步驟,細化內容、要求,嚴格「打非治違」標準,通過及時部署、全面動員、廣泛宣傳,提高開展「打非治違」工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確保全縣危險化學品領域「打非治違」工作取得實效。
(二)跟蹤督辦,務求實效。對於在「打非治違」行動中,對企業存在重點整治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要及時下達執法文書,依法依規進行相應經濟、行政處罰,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必停產整頓,整改無望的,要堅決提請政府予以關閉;對存在重點打擊的非法行為的,要立案審查,涉嫌違法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責任;同時,縣應急管理局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匯總建立「打非治違」台賬和黑名單,注重及時跟蹤督辦,重點整治。
(三)夯實基礎,力求長效。各鄉鎮各單位要結合實際,把危化品領域「打非治違」工作與專項整治攻堅戰、小化工摸排,化工企業分類治理等工作結合起來,通過各種措施和途徑,促使企業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格執行各項法律法規,著力使各危化企業成為本質安全型企業,促使我縣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躍上新台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