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黨總支建設,不斷強化公司黨總支在工作中的領導核心地位,進一步推進黨總支議事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規範化,促進公司的改革、發展和穩定,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其他相關文件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參加人員為公司黨總支委員。監事可列席會議。根據需要其他人員可列席會議或參加相關議題的討論。根據需要可召開黨總支擴大會議。
第二章 議事規則。
第三條 黨總支會由黨總支書記主持。因遇特殊情況不能參會主持,可委託黨總支副書記主持,會議召開情況、決議事項應及時向黨總支書記報告。
第四條 黨總支會會議原則上每兩周召開一次。遇有重大或緊急事項需要研究,可臨時召開。
第三章 會議主要內容。
第五條 傳達貫徹落實中央、市委、國資委等重要方針、政策、決定、決議和工作部署,制定貫徹意見,研究具體措施。
第六條 研究決定公司戰略發展方向、經營方向、重組改制、資本運作、產權交易、風險控制及重點項目等重大問題。
第七條 研究決定權限內管理人員的職務任免、調動和獎懲事項。
第八條 研究決定公司黨的自身建設、廉政建設、思想政治、企業文化、精神文明等建設工作和群團組織等方面的決定事項。
第九條 研究決定重大突發事件應採取的緊急措施。
第十條 通報、檢查黨總支會決定事項貫徹落實情況。
第十一條 其他應由黨總支會決定的事項。
第四章 議題內容。
第十二條 議題準備。
(一) 議題提出人必須是黨總支成員,非黨總支的領導或其他人員可通過黨總支書記或副書記提出,會議討論的文件由有關部門準備。
(二) 議題提出人必須在開會前1--3天 (緊急工作、任務需黨總支討論的除外),向黨總支書記提出,並有議題的內容、解決問題的初步意見及相關資料。
(三) 涉及黨務工作、行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提交前,主管領導和部門要在調查研究基礎上提出初步意見,由書記、總經理提交黨總支會討論。
第十三條 議題的收集和確定。
(一) 黨群工作部負責在會前將收集到的議題進行匯總,並初步確定會議議題、時間、地點、列席會議人員名單,報送黨總支書記審批。
(二) 對重大方案和重要領導的任免,黨委書記和總經理應在會前碰頭,溝通思想,達成共識後方可上會。
第十四條 會議通知。
在確定黨總支會討論議題後,黨群工作部要在會前將開會的時間、地點、討論議題及相關文件、材料通知與會人員。如參加會議的人員確因有事不能出席會議,應向黨總支書記或主持人請假。
第十五條 討論和表決。
(一) 黨總支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到會方可有效。根據討論議題需要有關領導和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時,由黨總支書記決定。
(二) 主持人對所討論的議題,要組織全體委員進行認真的討論。對重大問題要在委員充分討論的基礎上形成共識,每個委員都要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
(三) 嚴格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實行「一人一票」表決制,可採取口頭表決、舉手表決、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無論採取哪種形式,每個委員都要表明自己的意見,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決議或決定。討論幹部問題時,推薦、提名幹部和決定幹部任免、聘任或解職、獎懲事項,應逐個表決,意見分歧較大或有重要問題不清楚時,應當暫緩做出決定。
(四) 形成決議、決定後,個別委員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但必須堅決服從和執行會議的決議、決定,不准在會後發表或議論與決議、決定相反的意見,用紀律維護黨的威信和決議、決定的貫徹落實。
(五) 議題經過充分民主討論,意見不能集中或表決時未超過應到會委員半數以上,不能形成決議或決定,應進一步調查研究,統一認識,下一次會議再議。
(六) 會議主持人對上級黨委和公司黨總支形成的決議、決定,要按照分工負責的原則,明確承辦部門和承辦人,並對完成的時間、標準提出明確的要求。
第十六條 決議、決定的落實與督辦。
(一) 黨群工作部負責會議記錄和起草會議紀要,送會議主持人簽發、列印分送有關部門和人員,對缺席黨總支會的委員要及時通報會議決議、決定事項。
(二) 黨總支會的決議,承辦部門和承辦人要認真組織實施,完成任務後及時向黨總支報送完成情況。
(三) 在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向黨總支書記彙報,研究解決措施,不准以任何理由自行改變或不執行黨總支的決議、決定。
(四) 黨群工作部對決議、決定事項的完成情況進行督辦,掌握工作進度,對工作進展和存在的問題,及時向黨總支書記彙報,督促決議、決定事項的落實。
第十七條 本規則由黨群工作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則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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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黨支部議事規則7篇[朗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執行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進一步統一思想、科學決策、規範管理、提高效率,切實為黨組織發揮領導作用提供製度保障,實現公司支委會議事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制度化,結合投資開發公司實際,現制定公司支委會議事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依照《黨章》、《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和實際制定。
第二章議事原則
第三條堅持黨的領導,保證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
第四條堅持全面從嚴治黨。(交流黨建經驗,關注黨建說公眾號)。
第五條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確保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
第六條堅持發揮領導作用與董事長、經理層依法依章程行使職權相統一,把黨的主張通過法定、民主程序轉化為董事長或者經理層的決定。
第三章議事範圍
第七條支委會討論和決定本單位下列重大事項:
(一)公司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重要決定的重大措施;
(二)公司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和制度建設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三)按照幹部管理權限決定幹部任免、獎懲或按一定程序向董事長、總經理推薦人選,對董事長或總經理提名的人選進行醞釀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統戰工作和群團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項;
(五)向上級黨組織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直屬單位黨組織的重要事項;
(六)其他應由支委會討論和決定的重大問題。
第八條支委會參與本單位下列重大事項決策:
(一)公司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重要決定的重大舉措;
(二)公司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
(三)公司生產經營方針;
(四)公司資產重組、產權轉讓、資本運作中的原則性方向性問題,特別是涉及「三重一大」、「四資一項目」和擔保、抵押等方面事宜;
(五)公司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六)公司合併、分立、變更、解散以及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和調整,下屬企業的設立和撤銷;
(七)公司中、高層經營管理人員的選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監督;
(八)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的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九)公司在安全生產、維護穩定等涉及企業政治責任和社會責任方面採取的重要措施;
(十)向上級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
(十一)其他應由支委會參與決策的重大事項。
第九條具體議事範圍詳見《中共天津臨港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支部委員會議事細則》。
第四章議事程序和要求
第十條支委會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開。支委會由支委會書記主持,書記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其他委員主持。
第十一條需提交支委會討論的事項,會前應由有關部門進行深入調查研究,提出可供選擇的方案或意見。
第十二條支委會工作部門需提交支委會討論的事項,應先向支委會書記報告後確定。
第十三條其他方面需提交支委會討論的事項,一般由支委會書記與行政領導研究確定。
第十四條召開支委會之前,支委會書記應主動與行政領導就重要議題交換意見,溝通思想。
第十五條支委會討論的問題涉及支委會委員或其直系親屬切身利益時,有關支委會委員應迴避。
第十六條根據需要,有關部門提交的書面材料,可提前交支委會委員傳閱。
第十七條支委會必須保持半數以上的委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決定特別重大問題和幹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支委會成員到會方可召開。委員因故不能到會,應在會前向主持人請假,其意見可用書面形式表達。必要時,會議主持人可確定有關人員列席支委會議。
第十八條支委會書記應組織與會人員認真討論,在大家充分發表意見的基礎上,由會議表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形成決定或決議。
第十九條支委會表決可採取三種方式:口頭表決、舉手表決和無記名投票表決。贊成票超過應到會支委會成員半數即予通過,未到會支委會成員的書面意見不得計入票數。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時,應逐個表決。
第二十條支委會議在決定重大問題時,對於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認真考慮。對意見分歧較大而又非急需決定的事項,應在進一步調查研究和醞釀後,下次支委會再議。特殊情況下,也可將有關情況向上級組織報告,請求裁決。
第二十一條議事和表決情況應由工作人員記錄,並按規定歸檔。
第二十二條任何支委會委員都不能代替支委會決定重大事項。緊急情況下必須由個人做出決定的,事後要及時向支委會報告。凡重大問題沒有按議事規則進行民主討論決定而造成重大損失的,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決定、決議的執行
第二十三條支委會委員要按照各自分工認真貫徹執行支委會的決定和決議,主動向支委會彙報工作。
第二十四條支委會決議屬於執行的事項,由支委會委員分工落實,支委會決議屬於向董事長或經理層提出建議的事項,由有關部門具體辦理。
第二十五條支委會工作部門應及時對會議的決議決定、安排部署進行定期督辦督查,並將情況及時向支委會報告。
第二十六條支委會的決定、決議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現有不妥情況,支委會委員可提出複議意見,多數委員認為有必要複議時,可召開支委會進行複議。修改原決定、決議,要經過支委會集體討論,任何人不能擅自修改。
第二十七條支委會委員和列席會議的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和保密紀律。凡需保密的議事內容和討論情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和傳播,違者追究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規則由xx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第一條為了貫徹執行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進一步統一思想、科學決策、規範管理、提高效率,切實為黨組織發揮領導作用提供製度保障,實現公司支委會議事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制度化,結合投資開發公司實際,現制定公司支委會議事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依照《黨章》、《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和實際制定。
第二章議事原則
第三條堅持黨的領導,保證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
第四條堅持全面從嚴治黨。(交流黨建經驗,關注黨建說公眾號)。
第五條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確保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
第六條堅持發揮領導作用與董事長、經理層依法依章程行使職權相統一,把黨的主張通過法定、民主程序轉化為董事長或者經理層的決定。
第三章議事範圍
第七條支委會討論和決定本單位下列重大事項:
(一)公司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重要決定的重大措施;
(二)公司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和制度建設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三)按照幹部管理權限決定幹部任免、獎懲或按一定程序向董事長、總經理推薦人選,對董事長或總經理提名的人選進行醞釀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統戰工作和群團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項;
(五)向上級黨組織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直屬單位黨組織的重要事項;
(六)其他應由支委會討論和決定的重大問題。
第八條支委會參與本單位下列重大事項決策:
(一)公司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重要決定的重大舉措;
(二)公司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
(三)公司生產經營方針;
(四)公司資產重組、產權轉讓、資本運作中的原則性方向性問題,特別是涉及「三重一大」、「四資一項目」和擔保、抵押等方面事宜;
(五)公司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六)公司合併、分立、變更、解散以及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和調整,下屬企業的設立和撤銷;
(七)公司中、高層經營管理人員的選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監督;
(八)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的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九)公司在安全生產、維護穩定等涉及企業政治責任和社會責任方面採取的重要措施;
(十)向上級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
(十一)其他應由支委會參與決策的重大事項。
第九條具體議事範圍詳見《中共天津臨港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支部委員會議事細則》。
第四章議事程序和要求
第十條支委會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開。支委會由支委會書記主持,書記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其他委員主持。
第十一條需提交支委會討論的事項,會前應由有關部門進行深入調查研究,提出可供選擇的方案或意見。
第十二條支委會工作部門需提交支委會討論的事項,應先向支委會書記報告後確定。
第十三條其他方面需提交支委會討論的事項,一般由支委會書記與行政領導研究確定。
第十四條召開支委會之前,支委會書記應主動與行政領導就重要議題交換意見,溝通思想。
第十五條支委會討論的問題涉及支委會委員或其直系親屬切身利益時,有關支委會委員應迴避。
第十六條根據需要,有關部門提交的書面材料,可提前交支委會委員傳閱。
第十七條支委會必須保持半數以上的委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決定特別重大問題和幹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支委會成員到會方可召開。委員因故不能到會,應在會前向主持人請假,其意見可用書面形式表達。必要時,會議主持人可確定有關人員列席支委會議。
第十八條支委會書記應組織與會人員認真討論,在大家充分發表意見的基礎上,由會議表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形成決定或決議。
第十九條支委會表決可採取三種方式:口頭表決、舉手表決和無記名投票表決。贊成票超過應到會支委會成員半數即予通過,未到會支委會成員的書面意見不得計入票數。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時,應逐個表決。
第二十條支委會議在決定重大問題時,對於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認真考慮。對意見分歧較大而又非急需決定的事項,應在進一步調查研究和醞釀後,下次支委會再議。特殊情況下,也可將有關情況向上級組織報告,請求裁決。
第二十一條議事和表決情況應由工作人員記錄,並按規定歸檔。
第二十二條任何支委會委員都不能代替支委會決定重大事項。緊急情況下必須由個人做出決定的,事後要及時向支委會報告。凡重大問題沒有按議事規則進行民主討論決定而造成重大損失的,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決定、決議的執行
第二十三條支委會委員要按照各自分工認真貫徹執行支委會的決定和決議,主動向支委會彙報工作。
第二十四條支委會決議屬於執行的事項,由支委會委員分工落實,支委會決議屬於向董事長或經理層提出建議的事項,由有關部門具體辦理。
第二十五條支委會工作部門應及時對會議的決議決定、安排部署進行定期督辦督查,並將情況及時向支委會報告。
第二十六條支委會的決定、決議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現有不妥情況,支委會委員可提出複議意見,多數委員認為有必要複議時,可召開支委會進行複議。修改原決定、決議,要經過支委會集體討論,任何人不能擅自修改。
第二十七條支委會委員和列席會議的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和保密紀律。凡需保密的議事內容和討論情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和傳播,違者追究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規則由xx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企業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落實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規範和監督領導集體的決策行為,提高決策的科學性,實現公司黨委集體領導的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決定在本公司的貫徹落實,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央組織部、國務院國資委關於加強和改進中央企業黨建工作的意見》,現結合企業實際,制定《公司黨委(常委)議事規則》(以下簡稱《議事規則》)。
第二章議事原則。
第二條議大事、謀全局、把方向,積極參與企業帶根本性、方向性、長遠性、全局性的重大問題決策,是黨組織的重要職責。議事必須堅持:
(一)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原則。黨委會議事必須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
(二)議大事原則。按照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要求,參與企業重大問題決策,為公司改革和發展提出意見和建議,保證、監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企業的正確貫徹執行。
(三)群眾路線原則。在討論、決定重大問題前,要堅持群眾路線,保證黨委決策、決議和意見有堅實的群眾基礎,得到群眾的理解、支持和擁護。
(四)實事求是原則。從實際出發,以實事求是的精神,處理好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係,確保決策的科學性並符合企業發展的實際。
(五)民主集中制原則。對企業的重大決策議題要及時召開黨委會或黨委(常委)或擴大會討論,在充分發揚民主的基礎上,實行正確的集中,真正體現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原則。
(六)注重效率的原則。會前要做好充分準備,會前通報會議議題,開有準備的會,提高會議效率。議題形成決議時,要明確落實部門和負責人,防止議而不決,決而不行的現象發生。
(七)會議保密的原則。除會議要求向黨員、群眾傳達或徵求意見外,與會人員在會議討論期間或決定未正式公布前,對會議不便公開的內容,特別是幹部配備、晉升和有分歧意見等問題,要嚴格保密;需要向下級傳達的,要明確傳達範圍,不准任意擴大;對泄露者要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對重大泄密者,要追究責任,給予黨紀處分。
第三章議事範圍。
第三條公司黨委除對公司黨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群團工作進行決定、審議外,對《公司法》規定的凡是需要提交股東會、董事會審議決定的重大問題和經理層決定的生產經營中的重大問題、重要人事安排以及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要進行討論,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條黨委討論決定的事項。
(一)研究提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組織決定、決議、指示的主要措施。
(二)研究公司黨的建設、精神文明建設、思想政治工作、黨風廉政建設的規劃,黨內重要制度、規定的制定、修改和廢止。
(三)討論決定黨委年度、總結、請示、報告等重要事宜,審定向所屬黨組織發布的指示、決定、通知、通報等重要文件和黨代表大會的工作報告。
(四)研究部署對員工進行形勢任務和日常教育中的重大問題。
(五)研究制定加強公司各級領導班子建設、人才隊伍建設的規劃、計劃和重要措施;討論決定公司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的培養、教育、考核、監督、推薦;黨委權限內幹部的任免、調動和獎懲。
(六)研究決定黨的工作機構與下屬黨組織的設置、調整和撤銷,黨委(常委)或擴大會、黨員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等。
(七)聽取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研究審定黨風、黨紀工作的重大問題和對違紀黨員的處理。
(八)研究黨內重大先進典型的宣傳、表彰和獎勵;國有企業黨委議事規則。
(九)討論研究黨委職責範圍內其它有關的重要事項。
(十)其它需要黨委(常委)或擴大會議定的事項。
第五條黨委參與決策的主要內容:
(一)公司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重大投資融資規劃。
(二)公司生產經營方針、年度生產經營計劃方案及財務預、決算方案。
(三)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五)國有股東轉讓其出資,公司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
(六)公司章程、章程修改和重要規章制度的制訂、修改與廢止。
(七)公司資產重組、資本運作、資產處置和風險投資、資產抵押以及其他擔保事項。
(八)公司重要改革總體方案的制定和實施措施,組織架構的設置和調整。
(九)公司行政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的選拔、使用、任免和員工的聘用與解聘以及公司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報酬、獎懲及員工工資調整、福利與獎懲。
(十)公司重大工程項目招投標、重大基本建設投資、重要工程項目管理方案、大型設備購置、經營投標經費、預算外管理費用開支計劃。
(十一)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總經理的重要工作報告、董事會經費。
(十二)其他需要慎重決策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黨委討論審定的事項。
(一)討論審議工會、共青團、女工委等群眾組織提請黨委審定的問題。
(二)聽取工會、共青團、女工委等群眾組織的工作報告,審批工代會、職代會、團代會、女職工代表大會等會議的方案。
(三)審定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的和重要活動方案、重要的評選、表彰和推薦、上報的各類先進人選。
(四)審定工會、共青團等群眾團體機構的崗位設置、主要負責人的推薦、增補、調整和審批。
第四章議事形式。
第七條議事主要採取黨委(常委)會議或擴大會議的形式。國有企業黨委議事規則。
議事規則。
第八條公司黨委(常委)委員通過黨委(常委)會進行議事。一般情況下,每一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應在會議召開三日前通知全體與會人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但應儘量提前通知與會人員。
第九條按照集團公司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黨內研究討論企業重大問題主要採取黨委(常委)或擴大會議的形式;出席黨委會議的人員是公司黨委委員,出席公司黨委常委會議的人員是公司黨委全體常務委員,出席黨委常委擴大會議的人員是公司黨委委員的領導班子成員;根據議題需列席會議人員名單,由黨政主要領導共同商定。列席人員可以就討論的問題介紹情況,發表意見和建議,但無表決權。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企業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落實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規範和監督領導集體的決策行為,提高決策的科學性,實現公司黨委集體領導的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決定在本公司的貫徹落實,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央組織部、國務院國資委關於加強和改進中央企業黨建工作的意見》,現結合企業實際,制定《公司黨委(常委)議事規則》(以下簡稱《議事規則》)。
第二章議事原則。
第二條議大事、謀全局、把方向,積極參與企業帶根本性、方向性、長遠性、全局性的重大問題決策,是黨組織的重要職責。議事必須堅持:
(一)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原則。黨委會議事必須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
(二)議大事原則。按照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要求,參與企業重大問題決策,為公司改革和發展提出意見和建議,保證、監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企業的正確貫徹執行。
(三)群眾路線原則。在討論、決定重大問題前,要堅持群眾路線,保證黨委決策、決議和意見有堅實的群眾基礎,得到群眾的理解、支持和擁護。
(四)實事求是原則。從實際出發,以實事求是的精神,處理好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係,確保決策的科學性並符合企業發展的實際。
(五)民主集中制原則。對企業的重大決策議題要及時召開黨委會或黨委(常委)或擴大會討論,在充分發揚民主的基礎上,實行正確的集中,真正體現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原則。
(六)注重效率的原則。會前要做好充分準備,會前通報會議議題,開有準備的會,提高會議效率。議題形成決議時,要明確落實部門和負責人,防止議而不決,決而不行的現象發生。
(七)會議保密的原則。除會議要求向黨員、群眾傳達或徵求意見外,與會人員在會議討論期間或決定未正式公布前,對會議不便公開的內容,特別是幹部配備、晉升和有分歧意見等問題,要嚴格保密;需要向下級傳達的,要明確傳達範圍,不准任意擴大;對泄露者要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對重大泄密者,要追究責任,給予黨紀處分。
第三章議事範圍。
第三條公司黨委除對公司黨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群團工作進行決定、審議外,對《公司法》規定的凡是需要提交股東會、董事會審議決定的重大問題和經理層決定的生產經營中的重大問題、重要人事安排以及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要進行討論,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條黨委討論決定的事項。
(一)研究提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組織決定、決議、指示的主要措施。
(二)研究公司黨的建設、精神文明建設、思想政治工作、黨風廉政建設的規劃,黨內重要制度、規定的制定、修改和廢止。
(三)討論決定黨委年度、總結、請示、報告等重要事宜,審定向所屬黨組織發布的指示、決定、通知、通報等重要文件和黨代表大會的工作報告。
(四)研究部署對員工進行形勢任務和日常教育中的重大問題。
(五)研究制定加強公司各級領導班子建設、人才隊伍建設的規劃、計劃和重要措施;討論決定公司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的培養、教育、考核、監督、推薦;黨委權限內幹部的任免、調動和獎懲。
(六)研究決定黨的工作機構與下屬黨組織的設置、調整和撤銷,黨委(常委)或擴大會、黨員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等。
(七)聽取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研究審定黨風、黨紀工作的重大問題和對違紀黨員的處理。
(八)研究黨內重大先進典型的宣傳、表彰和獎勵;國有企業黨委議事規則。
(九)討論研究黨委職責範圍內其它有關的重要事項。
(十)其它需要黨委(常委)或擴大會議定的事項。
第五條黨委參與決策的主要內容:
(一)公司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重大投資融資規劃。
(二)公司生產經營方針、年度生產經營計劃方案及財務預、決算方案。
(三)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五)國有股東轉讓其出資,公司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
(六)公司章程、章程修改和重要規章制度的制訂、修改與廢止。
(七)公司資產重組、資本運作、資產處置和風險投資、資產抵押以及其他擔保事項。
(八)公司重要改革總體方案的制定和實施措施,組織架構的設置和調整。
(九)公司行政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的選拔、使用、任免和員工的聘用與解聘以及公司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報酬、獎懲及員工工資調整、福利與獎懲。
(十)公司重大工程項目招投標、重大基本建設投資、重要工程項目管理方案、大型設備購置、經營投標經費、預算外管理費用開支計劃。
(十一)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總經理的重要工作報告、董事會經費。
(十二)其他需要慎重決策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黨委討論審定的事項。
(一)討論審議工會、共青團、女工委等群眾組織提請黨委審定的問題。
(二)聽取工會、共青團、女工委等群眾組織的工作報告,審批工代會、職代會、團代會、女職工代表大會等會議的方案。
(三)審定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的和重要活動方案、重要的評選、表彰和推薦、上報的各類先進人選。
(四)審定工會、共青團等群眾團體機構的崗位設置、主要負責人的推薦、增補、調整和審批。
第四章議事形式。
第七條議事主要採取黨委(常委)會議或擴大會議的形式。國有企業黨委議事規則。
議事規則。
第八條公司黨委(常委)委員通過黨委(常委)會進行議事。一般情況下,每一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應在會議召開三日前通知全體與會人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但應儘量提前通知與會人員。
第九條按照集團公司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黨內研究討論企業重大問題主要採取黨委(常委)或擴大會議的形式;出席黨委會議的人員是公司黨委委員,出席公司黨委常委會議的人員是公司黨委全體常務委員,出席黨委常委擴大會議的人員是公司黨委委員的領導班子成員;根據議題需列席會議人員名單,由黨政主要領導共同商定。列席人員可以就討論的問題介紹情況,發表意見和建議,但無表決權。
為了保證黨支部議事決策民主化、科學化,充分發揮黨支部的集體領導作用,特制定本規則。
一、議事規則:
黨支部議事,必須嚴格遵守《黨章》和《準則》的規定,必須充分發揚民主,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二、議事範圍:
1、討論並制定本支部貫徹執行上級黨委的指示、決議的具體實施方案。
2、研究本支部貫徹實施院黨委部署的重大事項。
3、討論研究本支部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及總體實施方案等重大問題。
4、討論研究本支部的黨建工作、黨風反腐敗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工作.並提出具體實施意見。
5、討論通過黨支部上報上級黨組織的一切請示和重大報告。
三、議題的確定:
1、提請黨支部會討論的議題,經支委會初步討論由書記審定。
2、對一些重大決策應黨支部會前進行必要的調查擴協商論證,廣泛聽取各方面群眾的意見,經支委會討論後再提請黨支部會議討論。
四、會議的召開。
1、黨支部會一般每季召開一次,如遇特殊情況,書記可臨時召開,會議由書記主持。
2、黨支部會全體黨員按時參加,不能參加者會前向書記請假,領導不是黨員的可以列席黨支部會議,發表意見,但沒有表決權。
3、、婦女組織負責人由非黨員擔任的,凡涉及他們負責的重大問題,需在黨支部會上研究決定的,事先要充分徵求他們的意見,商量尊重他們的意見。
五、議事和決定:
1、黨支部開會,先由主持人提出議題、討論時要充分發表意見,發言要緊扣主題,觀點明確,主持人應根據討論情況進行歸鈉集中,提出決定或決議草案。
2、黨支部決定問題或形成決議,必須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少數服從多數,對意見基本一致的問題採取口頭表決;對經過充分討論仍有分歧意見的問題進行舉手表決;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對於當時決定不了的問題,可提交下次會議複議。
3、黨員對會議所做的決定、決議,如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級黨組織提出,但不能違背組織原則,在上級黨組織沒有改變決定以前,必須無條件的執行,同時不得在群眾中散布相反觀點。
4,對黨支部討論決定的事項,要按照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相結合的。原則進行,每項工作由分管的同志負責抓好落實。
5、黨支部會議要由專人記錄,一般由組織委員擔任,記錄內容準確、簡明、條理清楚,妥善保管。
6、黨支部的決議、決定,要定期向群眾代表大會進行通報,接受群眾的監督。
一、議事規則:
黨支部議事,必須嚴格遵守《黨章》和《準則》的規定,必須充分發揚民主,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二、議事範圍:
1、討論並制定本支部貫徹執行上級黨委的指示、決議的具體實施方案。
2、研究本支部貫徹實施院黨委部署的重大事項。
3、討論研究本支部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及總體實施方案等重大問題。
4、討論研究本支部的黨建工作、黨風反腐敗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工作.並提出具體實施意見。
5、討論通過黨支部上報上級黨組織的一切請示和重大報告。
三、議題的確定:
1、提請黨支部會討論的議題,經支委會初步討論由書記審定。
2、對一些重大決策應黨支部會前進行必要的調查擴協商論證,廣泛聽取各方面群眾的意見,經支委會討論後再提請黨支部會議討論。
四、會議的召開。
1、黨支部會一般每季召開一次,如遇特殊情況,書記可臨時召開,會議由書記主持。
2、黨支部會全體黨員按時參加,不能參加者會前向書記請假,領導不是黨員的可以列席黨支部會議,發表意見,但沒有表決權。
3、、婦女組織負責人由非黨員擔任的,凡涉及他們負責的重大問題,需在黨支部會上研究決定的,事先要充分徵求他們的意見,商量尊重他們的意見。
五、議事和決定:
1、黨支部開會,先由主持人提出議題、討論時要充分發表意見,發言要緊扣主題,觀點明確,主持人應根據討論情況進行歸鈉集中,提出決定或決議草案。
2、黨支部決定問題或形成決議,必須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少數服從多數,對意見基本一致的問題採取口頭表決;對經過充分討論仍有分歧意見的問題進行舉手表決;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對於當時決定不了的問題,可提交下次會議複議。
3、黨員對會議所做的決定、決議,如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級黨組織提出,但不能違背組織原則,在上級黨組織沒有改變決定以前,必須無條件的執行,同時不得在群眾中散布相反觀點。
4,對黨支部討論決定的事項,要按照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相結合的。原則進行,每項工作由分管的同志負責抓好落實。
5、黨支部會議要由專人記錄,一般由組織委員擔任,記錄內容準確、簡明、條理清楚,妥善保管。
6、黨支部的決議、決定,要定期向群眾代表大會進行通報,接受群眾的監督。
一、黨支部議事的形式為支部大會和支委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如遇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會議。凡屬黨支部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支委會應提出初步意見,提交支部大會討論決定。
二、支部大會由全體黨員參加,支委會由支委會成員參加。在討論和研究工作時,根據工作需要可邀請有關人員參加。
三、支部大會、支委會在召開前,應將會議召開時間、地點、議事內容等通知與會人員。
四、參加會議人員都要發表意見,表明態度,對所議事應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做出決定。議定重要問題要廣泛徵求群眾意見,進行表決,獲得應到會正式黨員半數以上通過,才能有效。對於重要議題發生爭執,經過討論還不能統一認識的問題,應暫緩做出決議或決定,會後進一步醞釀,在取得基本一致後,再討論表決,必要時,可報告上級黨組織。
五、經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黨員個人如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也可向上級黨組織反映,在沒有重新做出新的決議的情況下,必須無條件按照決議堅決執行。
六、每個黨員都要積極支持和尊重支部書記的工作,接受支部書記的監督、檢查和指導;支部書記和支委成員應按照集體領導下的個人分工負責制,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
七、支部書記對決議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應承擔責任,並迅速採取相應措施。
八、支部大會、支委會由支部書記主持,會議均要有專人負責記錄並注意保密。
二、支部大會由全體黨員參加,支委會由支委會成員參加。在討論和研究工作時,根據工作需要可邀請有關人員參加。
三、支部大會、支委會在召開前,應將會議召開時間、地點、議事內容等通知與會人員。
四、參加會議人員都要發表意見,表明態度,對所議事應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做出決定。議定重要問題要廣泛徵求群眾意見,進行表決,獲得應到會正式黨員半數以上通過,才能有效。對於重要議題發生爭執,經過討論還不能統一認識的問題,應暫緩做出決議或決定,會後進一步醞釀,在取得基本一致後,再討論表決,必要時,可報告上級黨組織。
五、經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黨員個人如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也可向上級黨組織反映,在沒有重新做出新的決議的情況下,必須無條件按照決議堅決執行。
六、每個黨員都要積極支持和尊重支部書記的工作,接受支部書記的監督、檢查和指導;支部書記和支委成員應按照集體領導下的個人分工負責制,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
七、支部書記對決議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應承擔責任,並迅速採取相應措施。
八、支部大會、支委會由支部書記主持,會議均要有專人負責記錄並注意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