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刑法中緊急避險的成立條件。
7.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採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
緊急避險的成立條件是:
(1)行為人有避險的認識和目的。行為人應認識到危險正在發生,且只能用緊急避的方法排除該危險;行為人避險的目的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
(2)合法權益遭受危險。危險是指某種有可能立即對合法權益造成危害的緊迫事實態,其來源包括自然的力量、動物侵襲、非法侵害人的生理、病理過程。該危險是客存在的,而非主觀假想的。
(3)危險正在發生或迫在眉睫,對合法權益形成了緊急的、直接的危險。如果危險未出現或者已經結束,行為人實施所謂的避險行為,則屬於避險不適時。
(4)緊急避險的對象是第三人的合法權益,這是緊急避險的對象條件。緊急避險是了保全一方的較大合法利益而不得不損害另一方較小的合法利益。
(5)緊急避險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這是緊急避險的限度條件。緊急避險造成的損害須小於所避免的損害,而不能等於或者大於所避免的損害。
(6)緊急避險只能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實施,這是緊急避險的限制條件。不得已是指不到其他合法方法可以排除危險。緊急避險是以犧牲較小利益的方式保全較大利益,只有其他辦法能避免危險,就不必採取犧牲某種利益的方法。
(7)緊急避險不適用於職務上或者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這是緊急避險的特別例外限制條件。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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