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完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規則的重點及其適用
(一)擴大侵權懲罰性賠償責任的適用範圍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1185條是關於故意侵害智慧財產權的懲罰性賠償責任的規定。這是首次在侵權責任一般性規定中規定懲罰性賠償責任。就民法典及特別法的規定而言,目前懲罰性賠償責任的適用集中在三個領域:一是侵害生命權或嚴重侵害健康權的行為;二是侵害智慧財產權的行為;三是環境污染和破壞生態的行為。懲罰性賠償責任是一把雙刃劍,既有懲罰侵權人的作用,也有鼓勵受害人牟取超出損害利益的副作用,在侵害智慧財產權領域就存在一定可能性。因此,擴張懲罰性賠償責任適用範圍時,也要避免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濫用。在法律適用中,要嚴格把握智慧財產權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防範智慧財產權領域「職業打假人」的出現。
(二)擴大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適用範圍
1.侵害具有人身意義特定物的精神損害賠償
侵害財產權的侵權行為一般不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但侵害「具有人格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為例外。《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確立的這一規則現寫入民法典第1183條第2款,並作出了如下修改:第一,增加了責任構成須主觀上故意或重大過失。不同主觀狀態下侵害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的損害無本質區別,或不應作此限制。第二,對侵權行為所侵害對象的界定修改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具有身份象徵意義的特定物被納入文義範圍。第三,「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改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這主要改變的是主觀要件限縮了一般過失所致的此類損害不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2.違約損害賠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
以往違約行為造成受害人人格利益損害時,應依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規定另行提起侵權責任之訴。民法典第996條規定違約責任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為當事人權益保護簡化程序,打開了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之間的界限。
(三)調整侵權損害賠償的方法
1.調整侵害人身權益損害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
民法典第1182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較原《侵權責任法》第20條規定的區別在於;第一,將計算方法的三個層次改為兩個層次,減少了計算的複雜程度;第二,按照受到的損失或者按照獲得的利益計算損害賠償的先後順序遞進方式,改變為選擇方式,將選擇權交給被侵權人自己行使。
2.規定財產損失可以選擇其他合理方式計算損失數額
民法典第1184條對「財產損失按照損害發生時的市場價格計算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的修改在於,對其他方式的限定增加了「合理」的要求。只要選擇的計算方式是「合理」的,就是可選擇的。合理,要求採取的其他計算方法要符合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如瀋陽故宮博物院下馬碑被毀案中,法院適用可預期規則確定賠償責任,是為合理。
3.將公平分擔損失規則僅適用於法律規定的情形。
《侵權責任法》規定「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分擔損失,引起了對公平分擔損失規則性質的爭論。民法典第1186條將適用情形修改為「依照法律的規定」,既不是「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也不是「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特彆強調了公平分擔損失規則不是侵權損害賠償的一般規則,而是須依照法律特別規定方可適用的規則。此外,本條規定的分擔損失規則並沒有請求權,須在法律具體規定的條文中才包含請求權。
4.擴大侵權損害賠償範圍。
民法典對侵權損害賠償範圍的修改僅一處,即在人身損害賠償範圍中增加規定「營養費」。營養費是救濟人身損害所必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24條已分別確認了營養費的可賠付性和一般計算方法。原《侵權責任法》第19條未列明營養費的賠償,但「等」中應包含此項。民法典第1179條使營養費這一賠償項目法定化,有利於司法適用的統一,避免適用法律上的爭論。
部分請求權在上述二分法下的性質需要明確:第一,未登記動產的返還財產請求權,為侵權責任方式,不動產和登記的動產的返還財產,屬於物權請求權;第二,恢復原狀屬於損害賠償的替代形式,適用侵權責任編規定;第三,賠禮道歉請求權屬於侵權請求權的責任方式,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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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新規則的適用方法[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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