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紅在上下班途中被機動車撞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屬於工傷。小紅一方面根據人身損害法律規定向撞傷她的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另一方面她又申請工傷認定及傷殘鑑定,要求用人單位對她進行工傷損害賠償。用人單位認為,小紅已經按照人身損害得到了賠償,沒有道理再向用人單位要求賠償,如果用人單位賠償了,小紅不是得到雙重賠償了。
律師:「小紅在上下班途中被撞,形成了兩種法律關係,一種,小紅與撞傷她的人形成侵權法律關係;另一種,她與用人單位形成工傷保險待遇賠償法律關係。小紅向雙方主張賠償都是受法律保護的。但是,根據2009年2月27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在當前宏觀經濟形勢下妥善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規定,對於勞動關係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同時構成工傷的,如果勞動者已獲得侵權賠償,用人單位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中應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和喪葬費等實際發生費用。用人單位先行支付工傷保險賠償的,可以在第三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範圍內向第三人追償。也就是說,撞傷小紅的人已經向她支付了醫療費、護理費等,用人單位是不用再承擔這些項目,但是,如果小紅工傷評到等級,對於其他部分如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就業補助金、醫療補助金等,用人單位還是需要進行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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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與人身損害賠償能同事得到嗎[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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