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沒有明文禁止單位在招聘職工時能否詢問求職者犯罪前科問題。對於不同職業,應當採取不同的方式。我國某些特定行業把「無犯罪記錄證明」作為職業限制要求,如《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律師法》第七條規定:「過刑事處罰的(過失犯罪除外)申請人,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受;《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例如,許多事業單位、公務員招聘中均需要求職者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此時求職者書面告知犯罪前科情況便是義務,這是為了保證國家工作隊伍的純潔性需要。
而對於一般的職業,在面試中詢問是否有犯罪前科不合適。是否有犯罪前科屬於求職者的隱私,求職者可以自己選擇向用人單位說明是否有前科,但是用人單位不應該主動詢問。
勞動就業要求不能對求職者進行就業歧視。如同民族、戶籍等信息,犯罪前科有可能使得用人單位對求職者存在偏見,而既有偏見的存在使得用人單位無法公正地評價求職者的表現。即使勞動者有犯罪前科,也應當同其他勞動者一樣享有就業和勞動的權利。另外,將犯罪前科作為就業的門檻,不僅不利於社會失足人員的挽救、幫教、重新融入社會,更不利於社會和諧穩定。
但若用人單位詢問此類問題,若求職者選擇回答,其應對其回答的真實性負責,否則,有可能構成欺詐行為。用人單位得知實情後,具有為求職者保密的義務,否則,可能構成侵犯他人隱私。
【本文源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在就業面試中,用人單位向求職者詢問是否有犯罪前科,行嗎[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