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是武漢某公司員工,月工資5000多元,後來,彭某以公司沒有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為由向公司提出被迫離職,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仲裁委和一審法院認為公司為其繳納了社會保險,因此對於彭某的請求沒有支持,但是二審法院卻認為公司讓第三方公司代繳社保的行為不合法,因此,認定公司沒有為彭某繳納社會保險,最終支持了彭某的主張。
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公司的法定義務,屬於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社會保險由勞動和和公司共同繳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向其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應當向其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社會保險登記實行屬地管理原則。
公司找第三方公司代繳的行為,導致勞動關係和社保關係的分離,從法律規定來看,這種做法並不合法。其次,公司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提出被迫離職,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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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委託第三方代繳社保合法嗎[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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