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當時正處於集體合同簽訂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一條,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員工們可以將提高工資標準的要求提請工會,或者在集體合同經全體職工討論時,提出修改草案建議,並由工會進一步與用人單位方討論協商。
若當時處於現行有效的集體合同簽訂後,則有四種途徑。
第一,集體合同具有穩定性,法律規定其修改需要嚴格的程序。根據《集體合同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而員工都認為集體合同標準太低,可以聯合提請工會,要求與單位方開展集體協商,爭取直接變更現行有效的集體合同。
第二,該單位員工可以等原集體合同期滿後,重新簽訂集體合同。根據《集體合同規定》第三十八條規定,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期限一般為1至3年,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即行終止。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重新簽訂或續訂的要求。該確定工資標準太低的集體合同會在1至3年內失效,該單位員工可提請工會,要求重新簽訂集體合同,修改下一個集體合同的工資標準。
第三,該單位員工可以與單位另外簽訂專項集體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該單位員工可以提請工會就工資標準及調整機制等與單位簽訂一份專項集體合同,並約定優先適用該專項集體合同的標準。
第四,該員工可以通過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方式解決。員工都認為集體合同所確定的工資標準太低,說明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集體合同爭議。集體合同爭議是勞動爭議的一種,是集體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內容、履行情況和不履行後果產生的爭議。對集體合同內容的爭議,是指當事人在集體合同協商時就確定合同的標準條件、義務條款產生的糾紛或對已簽訂的合同的標準條件、義務條款在理解和解釋上產生的分歧。員工認為工資標準太低就是對集體合同內容產生的爭議。集體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包括調解、仲裁和訴訟,因此員工可以提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提請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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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都認為集體合同所確定的工資標準太低怎麼辦[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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