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並可按月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2)對承擔疫情防控運輸任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3)對納入工信部支持新冠肺炎防護用品(具)技術改造設備購置補貼的重點企業,省財政給予設備購置費中央補貼後的剩餘配套補貼;對納入省級支持的企業,省財政全額補貼設備購置費用。
(4)在疫情防控調度任務結束後,對省疫情防控指揮部統一徵用調配的重點企業已生產的庫存產品,以及省定的醫藥物流企業已按指令採購的剩餘產品,全部由政府兜底採購收儲,省財政負責按分級負擔原則落實資金。
(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經信廳、省稅務局等,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依據:《湖北省促進經濟社會加快發展若干政策措施》202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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