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芳是衛秀蘭的外刊,女,自小由衛秀蘭撫養,直到她工作。衛秀蘭的晚年生活費,原由其侄子負擔,1990年,侄子去世,衛秀蘭的生活發生困難。方芳之母趙珍收入也不多,而當時方芳收入較多,於是衛秀蘭便與趙珍、方芳協商,由她們每月各付給80元贍養費。後來,因方芳與衛秀蘭發生爭吵,從1994年11月起停付贍養費。衛秀蘭即起訴,要求方芳按月給付贍養費。而方芳則稱:自己是外孫女,沒有贍養外祖母的義務。方芳是否有贍養外祖母衛秀蘭的義務。
答:有。在通常情況下,父母由子女贍養,但在一定條件下,孫子女、外孫子女也有贍養祖父母的義務。原《婚姻法》第22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政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5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確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本案中,方芳有負擔能力,而趙珍贍養能力不足;且方芳自幼由外祖母衛秀蘭扶養,故方芳應承擔贍養衛秀蘭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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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孫子女、外孫子女有贍養祖父母的義務嗎[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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