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員工若存在學歷造假的情況,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對於處於三期的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兩種情況結合在一起該如何判別?對此,武漢著名勞動糾紛律師對此作出了解答。
鍾某於入職謀公司並簽訂勞動合同,工作一段時間某鍾某懷孕,並將此事告知了其其所在部門直屬領導。結果公司向鍾某作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公司表示經過核查,鍾某入職時提交的學歷證書信息涉嫌偽造,已經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原因,決定與鍾某解除勞動合同。據查明,鍾某的學歷水平為專科,但鍾某在向公司提交簡歷時上書鍾某學歷水平為大學本科。同時鐘某向公司提交了虛假的大學四年制本科畢業證書。
隨後,鍾某申請仲裁要求公司確認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無效;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並付期間全額工仲裁委裁決:駁回鍾某之全部仲裁請求。
鍾某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認為,對於公司員工的基本狀況,公司員工應當如實說明。而公司員工的學歷情況是公司決定是否與公司員工建立勞動關係的重要因素,屬於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公司員工應當如實向公司作出說明。
武漢著名勞動糾紛律師表示,鍾某雖時處孕期,但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因此,對於鍾某主張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及支付工資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駁回鍾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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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學歷造假但懷孕的能否解僱[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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