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物業的管理者,可以推定物業公司為管理者,負有對小區業主人身和財產安全的保障義務。流浪狗進入小區後,如果被害人在小區內正常行走時被咬傷,其本身不存在過錯,不應當承擔責任。然由於小區物業疏於管理,對進入小區的流浪狗未及時發現和進行處置,導致行人被咬傷,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也就是說,小區內流浪狗傷人,物業公司就應該按其過錯來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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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內流浪狗傷人,物業公司要賠償嗎[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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