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中均沒有對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按時上班的情況進行規定,只能參考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由於《勞動合同法》也應滿足《合同法》的基本規定,因此根據《合同法》,我們可以認為,不能按時上班屬於不能履行勞動合同,而洪水屬於自然災害,即不可抗力,只要洪水在假期之內發生,從而影響甲無法正常上班,甲就可以主張免除責任,單位也不能藉此扣除甲的工資。
另外,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如果甲故意拖延上班時間,不向單位作出必要說明和證明,則甲不能主張免除責任,單位可以要求甲承擔相應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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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放假期間,甲外出旅遊因遭遇洪水不能按時上班,單位扣除了甲的工資,對嗎[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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