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某(女)經人介紹與李某(男)見面相親,回來後元某向父母表示「相不中」。但是元某之母見李某家條件好,就答應了這門親事,並向男方索取了電視機、vcd、衣料等財物,給女兒訂了婚。之後,雙方家長一直催二人去領結婚證。元某不願去領而其母一直威逼,元某無奈,只得與李某去領了結婚證。隨後,元某之母又向男方索取近萬元財物,作為嫁女的報酬。領了結婚證後,元某仍不同意舉行婚禮,不同意與李某同居。雙方家長輪流做元某的工作,元某被逼無奈,幾次欲尋短見,後經人啟發,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該婚姻。
(1)元某之母的行為屬於買賣婚姻,還是借婚姻索取財物?(2)元某與李某的婚姻是否應予以維持。
答:(1)是買賣婚姻。買賣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違背婚姻當事人的意願,把婦女當做商品,以獲得大量金錢財物為目的,包辦強迫(包括子女)的婚姻;借婚姻索取財物,是指除了公開買賣婚姻外,用其他方式方法借婚姻關係要錢要物的行為,但這裡有個前提,即這種婚姻關係是婚姻當事人同意的,不是強迫包辦的。所以二者的最大區別,在於婚姻關係是否違背當事人的自主意志。本案中,元某在其母的威逼下,違背其個人意願與李某領了結婚證,其婚姻屬買賣婚姻。(2)不應維持。《婚姻法》第3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婚姻法》第11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本案中,元某請求撤銷婚姻,法院應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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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案例分析7[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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