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債權人不及時主張權利,擔保人被免除擔保責任
2012年1月19日,張某借給朋友凌某2萬元用於生意周轉,雙方在借條中約定還款日期為2012年3月17日,王某作為凌某借款的擔保人,凌某、王某分別在借條落款「借款人」、「擔保人」處簽了名,並留下了手機號碼。但雙方未約定借款利息,亦未約定擔保人王某的保證方式、保證範圍和擔保期限。當天張某便在王某在場的情況下將2萬元現金交給了凌某。約定期限屆滿後,張某多次向凌某催要借款,均未果。直到2013年12月,張某才開始要求王某承擔擔保責任,但遭到拒絕。於是,張某在今年3月將凌某和王某一起告到了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凌某償還借款,並由王某負擔保責任。
法院判決:免除擔保責任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凌某向原告張某借款2萬元,有凌某、王某簽名的借條為憑,借款事實予以認定。凌某應向張某償還借款。但對於王某是否需要承擔擔保責任這一法律問題。根據我國擔保法規定,未約定擔保期限的,其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後,則保證人即可免除保證責任。張某與王某未約定擔保期限,張某未在其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王某承擔保證責任,依照法律規定,王某可免除保證責任。
律師說法:有關擔保期限的規定
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債權人應該及時行使債權,向債務人或保證人及時主張權利。同時,債權人如果不及時主張權利,也可能對保證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因此,相關法律對擔保期限作了明確的規定。
擔保法在允許債權人與債務人和保證人之間自由約定擔保期限的情況下,同時規定了未約定擔保期限的擔保訴訟期間,對於未約定擔保期限的,其擔保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則發生訴訟時效中斷,反之,若債權人未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則保證人的擔保權利即可免除。未約定擔保期限的債權人,必須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否則,保證人將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此文章摘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債權人不及時主張權利,擔保人被免除擔保責任[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