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10月間,玉某與夏某簽訂合同,夏某將自有的一片杉木出賣給玉某價值50000多元。購買後,玉某辦理了採伐證,並對該片杉木進行砍伐,2013年11月2日,玉某將所採伐的杉木原木從砍伐點運到公路邊的一處空地堆放,第二天下午(星期天)玉某在未辦理取得木材運輸證的情況下,僱請兩輛大貨車將其購買的杉原木裝車運往縣城,並準備運往南寧銷售,當晚20時許,當運送木材的貨車從裝貨地點駛出不到十公里路段時,被該縣林業行政執法人員當場攔截扣押。經技術人員檢驗和價格認證中心對該木材進行價格認定,確定玉某無證運輸的杉原木共計60立方米,價值30000餘元。後縣林業局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木材運輸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那林罰字[2013]第38號《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玉某的杉原木予以沒收,並馬上對該原木進行了變賣處理。玉某不服,遂向所在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林業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分歧】。
在審理本案中,有兩種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的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本條所規定的情形,沒有具體寫明沒收財產這一規定,又據《廣西壯族自治區木材運輸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無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非法運輸的木材,對貨主可以並處非法運輸木材價款30%以下的罰款」,故認為,根據以上兩條法律,林業局的具體行政行為(沒收木材)是正確的,應維持林業局的《林業處罰決定書》,沒收玉某的60立方米木材。
另一種意見則認為:《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雖然沒有明確寫明沒收財物必須先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權利的情形,但沒收財產在行政處罰中是比較重的一種行政處罰,較之以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的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沒收財物比它們要嚴厲得多,也應當先舉行聽證,才能作出具體處罰行為,否則,該行政行為的程序違法,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則違法,該行為應依法予以撤銷。最後,法院依法判決:撤銷林業局的《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
【評析】。
本案中,法院判決撤銷林業局的《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主要有三方面的理由: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雖然沒有明確寫明沒收財產的行政處罰首先應舉行聽證的規定,但在所寫明的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後面加了一個「等」行政處罰,這個「等」字則說明《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應適應聽證程序的處罰種類存在擴張解釋的空間,即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這類比沒收財產輕得多的行政處罰都要進行聽證,那沒收財物這種較重的行政處罰更應該進行聽證。
2、對《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進行擴張解釋,認定較大數額沒收財產的行政處罰應適用聽證程序符合立法的本意,從該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來看,適用聽證程序的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和較大數額罰款均是對處罰對象的財產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的行政處罰種類,因此,該條的立法本意是在行政機關作出可能對行政相對人財產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的行政處罰時,應當告知其有聽證的權利,有效地保護受罰人的財產權的重大影響的處罰,本案中沒收當事人的木材60立方米,價值30000多元,對個人來說,其影響遠遠超過多數較大數額的罰款。如此嚴厲的行政處罰如果得不到相對較輕的處罰所能夠得到的權益保障,顯然不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則,對相對人也極為不公。因此,對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進行擴大解釋,將沒收較大數額財產納入適用聽證程序的範圍,符合我國行政處罰法的立法本意。
3、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9月對新疆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沒收財產是否應當進行聽證及經營藥品行為等相關法律問題的答覆》中稱:「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行政機關作出沒收較大財產的行政處罰決定前,未告知當事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或者未按規定舉行聽證的,應當根據《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確認該行政處罰決定違反法律程序,有關較大數額的標準問題,實行中央垂直領導的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沒收處罰決定,應參照國務院部委的有關較大數額罰款標準規定認定,其他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沒收處罰決定,應參加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相關規定認定。」從這一答覆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對《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所規定的聽證範圍實際上也是持擴張解釋的意見。根據上述答覆,參照《廣西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第四十二條:行政執法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以及作出下列規定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告知相對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相對人要求聽證的,行政執法機關應按本規定組織聽證:「(一)自治區……;(二)市級人民政府……;(三)縣級人民政府所述行政執法機關對公民個人在非經營性活動中違法行為作出二千元以上或者在經營性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作出三千元以上罰款的」,也就是說有關較大數額的標準,廣西壯族自治區範圍內是規定行政執法部門的罰款或沒收財產在三千元以上(含三千元)的行政處罰前,應當告知相對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益,否則就是違反法律程序。本案的林業局對相對人玉某價值30000多元的原木處予沒收的處罰而不先舉行聽證程序,說明該處罰決定書程序違法,法院必須予以撤銷。
(作者單位:廣西那坡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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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程序違法 行政處罰決定被撤銷[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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