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保密條款或者協議時不能在其中約定違約金,有些人難免會產生疑問,既然在勞動者在職期間本身就對用人單位負有保密義務,且在勞動者違反保密義務時,用人單位也僅能向其主張賠償損失而無法主張違約金,那麼簽訂保密條款或者協議的意義何在。
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保密條款或者協議在約定更長的保密期間、確定保密信息的範圍及有助於認定商業秘密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
首先,對於保密期間,通過簽訂保密條款或者協議,公司企業不但可以與勞動者進行約定在職期間的相關的保密義務,另一方面還可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一段期限內勞動者仍負有保密義務,則該約定的保密期間就長於因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所負有的忠實義務所衍生的保密義務期間。
其次,通過簽訂保密條款或者協議,可以將用人單位希望保護的商業秘密或者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信息的內涵與外延固定下來,以免日後雙方因是否屬於保密信息的範圍發生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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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保密條款的意義[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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