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3月,苗強經人介紹到某個體採石廠幹活,擔任鑽工,月工資1050元。一月後,苗強在半山腰打炮眼時被山頂落下的石塊砸傷,醫院診斷為身體多部位軟組織損傷。傷後因一直腰疼未能上班。同年10月苗強被勞動部門認定為工傷。然而就其工傷待遇一事他與採石廠發生分歧,隨後,苗強將單位告到勞動爭議仲裁委,並訴請單位給其負傷後3個月工資的工傷待遇。
在仲裁庭上,某個體採石廠辯稱,苗強傷後他們已經給予了積極治療並負擔了醫療費,且已支付其1000元,結清了傷前工資和有關工傷待遇。並在當時就言明,以此款結清傷前工資及工傷待遇,苗強本人也同意簽字後領取了這筆費用。
根據查清的事實,仲裁委認為:個體採石廠招錄苗強未依法簽訂勞動合同,違反勞動法關於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苗強因工負傷,雖未鑑定出傷殘級別(根據其傷情為輕傷),但傷後依法享受一個月的工傷醫療期,醫療期內個體採石廠應依法支付工傷津貼。個體採石廠以1000元結清工資及工傷待遇對苗強依法享受工傷待遇無約束力。已支付的款項中所含的工傷津貼應在苗強享受的傷後一個月的工傷津貼中予以扣除。
【本文源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私下和解不具法律效力[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