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後,為保證全體債權人能夠平等受償,破產法明文禁止債務人個別清償,並規定個別清償行為無效。實踐中,一部分債務人在被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的當日,並不能完成與管理人的交接工作,進而使得一部分債權人在未交接之前向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其中也包括通過以物抵債的行為進行清償的行為。本文將通過案例揭示,在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後,即使通過以物抵債的方式清償債務也是無效的。
裁判要旨。
公司被裁定進入破產程序後,通過以物抵債的方式清償個別債務的,屬於個別清償行為,應屬無效。
案情簡介。
一、2015年12月4日,黔江法院裁定受理耀鵬公司進入破產清算階段,並指定天億律師事務所擔任耀鵬公司的破產管理人。
二、2015年12月25日,科航公司與耀鵬公司簽訂地下室工程的工程結算書,確認工程造價為179萬元。
三、2015年12月31日,雙方在西山居委會調解委員會的見證下簽訂《支付協議書》,約定耀鵬公司以150平米的房產產權抵償債務179萬元,由耀鵬公司負責辦理產權證書。此後,科航公司一方出具收據證明,收到179萬元工程款。
四、此後,破產管理人向黔西法院提起訴訟,以支付協議書屬於個別清償為由,訴請判決無效;科航公司則辯稱稱支付協議書,不屬於個別清償,且經調解委員會見證,不損害耀鵬公司利益,合法有效。
五、本案經黔西法院一審,判決確認耀鵬公司與科航公司簽訂的支付協議無效。
敗訴原因。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耀鵬公司與科航公司簽訂的支付協議是否屬於個別清償的無效行為。筆者認為,案涉的支付協議書屬於個別清償的無效行為。理由如下:
《企業破產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該條規定是指在破產申請受理後,所有基於債務人財產的清償均應當通過破產程序解決,旨在保障全體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公平受償。若此時發生債務個別清償,將破壞破產債權平等原則,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據此,人民法院在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必須停止對債權人的清償,否則為無效行為。
本案中,第一,案涉的支付協議實質是耀鵬公司用門面房折抵其應支付科航公司的工程款,屬於以物抵債的清償行為,且該清償行為僅針對科航公司,屬於個別清償行為。第二,依據《人民調解法》第三條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得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據此,案涉支付協議雖經西山居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按其違反了《企業破產法》第十六條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為無效。第三,案涉支付協議於2015年12月31日簽訂,而耀鵬公司在2015年12月4日已被法院裁定受理破產,對比可知,該支付協議簽訂在法院裁定受理,符合我國企業破產法第十六條的時限規定。綜上,案涉的《支付協議書》因個別清償無效。
實務經驗總結。
一、對於破產管理人來講,在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後,一定要及時接管債務人的公章、證照、財產等物品,並與相關人員辦理相關的接管手續,以防止債務人利用破產受理後被接管前的這一段窗口期,集中個別對外清償債務;另外,在發現債務人有個別清償後,必要時可通過訴訟的方式確認個別清償行為無效。
二、對債務人來講,在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後,務必要禁止個別清償的行為,即使簽訂以物抵債的協議亦會被確認為無效。對債權人來講,在知曉債務人已進入破產程序後,需要慎重與債務人簽訂債務抵償協議,包括以物抵債協議,即使簽訂也有被認定為無效的風險。
相關法律規定。
《破產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
法院判決。
以下為法院在裁定書中「本院認為」部分對該問題的論述:
人民法院在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必須停止對債權人的清償,否則為無效行為。本案中,第一,耀鵬公司與科航公司簽訂的支付協議實質是耀鵬公司用門面房折抵其應支付科航公司的工程款,屬於以物抵債的清償行為,且該清償行為僅針對科航公司、向世波,屬於個別清償行為。向世波辯稱,耀鵬公司當時對大部分債權人進行了清償,因此本案清償行為不屬於個別清償。向世波並未舉證證明當時耀鵬公司對大部分債權人進行了清償。即使當時耀鵬公司對部分債權人進行了清償,但相對於全體債權人而言仍屬個別清償行為。因此,向世波的該辯稱理由不成立。第二,西山居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雖然以見證人身份在支付協議上蓋章,但不能就此認定該支付協議系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書,且《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三條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得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因此,即使該支付協議經西山居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也並非必然合法有效。第三,從支付協議簽訂時間來看,該支付協議於2015年12月31日簽訂,而本院於2015年12月4日受理了耀鵬公司破產案,協議簽訂於本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符合我國企業破產法第十六條的時限規定。向世波辯稱支付協議讓耀鵬公司受益,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的個別清償並非必然無效,但我國企業破產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無其他例外情形,也即人民法院在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必須停止對債權人的清償,否則為無效行為,故對其辯論意見,本院不予採信。綜上,耀鵬公司破產管理人請求確認2015年12月31日耀鵬公司與科航公司、向世波的個別清償行為無效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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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後,通過以物抵債的方式清償債務的是否有效[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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