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受援人溫某然,男,漢族,現年69歲,家住威信縣羅布鎮簸箕村官倉村民小組4號,在法律援助人群類別中,受援人溫某然屬於殘疾人、60歲以上老年人、建檔立卡低保戶。
溫某然的兒子與兒媳任某瓊(被告)婚後共同生育兩個子女,一個今年剛滿14周歲,一個今年剛滿11周歲,兩個孩子均為在校學生。2014年溫某然的兒子去世後,被告於2015年改嫁,溫某然的兩個未成年孫子就隨其一起生活,按照當初的約定,被告應每月給付每個小孩每月人均250元的撫養費,2018年還有5個月的撫養費沒有給付,共計2500元,受援人與被告任某瓊交涉要求被告支付撫養費無果後於2018年6月25日向威信縣人民法院羅布人民法庭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給付原告未成年孫子孫女撫養費,共計2500元。
【調查與處理】。
根據受援人溫某然的申請,經威信縣法律援助管理工作局的審批,決定給予溫某然提供法律援助,同時指派了扎西法律服務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就該案進行了具體的承辦。
承辦人接到指派通知後,依據申請人屬於建檔立卡低保戶、殘疾人、60歲以上老人的實際,為讓受援人少跑路,承辦人親自上門對其提供無償的法律服務。2018年7月17日法庭開庭審理該案,承辦人受受援人的委託到庭參加庭審,最終在法庭調解下,達成調解協議,受援人溫某然原向法庭請求給付2500元的撫養費請求,經被告方提供的證據顯示,被告已給付了700元,還剩1800元。被告當庭就付清了1800元的撫養費,該案就此結案。
【法律分析】。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一、二款、第三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第1、2款、第18條之規定,被告不支付撫養費用的行為將使權利人的生活沒有保障,也影響社會正常的公序良俗。被告作為原告的母親,撫養子女是其法定義務,拖欠子女撫養費無論從法律上還是道德上都是不允許的,因此,被告應將之前拖欠的撫養費一次性付清。
【典型意義】。
該案涵蓋了諸如老年人、未成年人、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法律問題。承辦人根據這個特殊家庭的實際困難,上門為其提供法律服務,受援人的訴求得到圓滿的解決結果。從這件案件中,基層司法行政法律服務工作即方便群眾、服務群眾又圍繞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助推了脫貧攻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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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溫某然訴任某瓊案看撫養糾紛[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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