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受傷兩車受損
2014年9月21日18時30分許,被告駕駛的轎車沿昌盛街由東向西行駛向右拐彎行駛時,與原告醉酒後駕駛的由東向西行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被告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原告醉酒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未各行其道是事故發生的原因,確定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被告駕駛機動車轉彎未讓直行的車輛先行、未確保安全通行是事故發生的原因,確定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被告駕駛的車輛投保保險,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他因該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
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首先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不足部分由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進行賠付,不屬於兩者保險賠償範圍的則由被告在其責任範圍內進行賠付。
經審理查明,被告駕駛的轎車沿昌盛街由東向西行駛向右拐彎行駛時,與原告醉酒後駕駛的由東向西行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被告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被告與原告發生交通事故並致使原告人身受傷、財產受損屬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職權進行現場勘查後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並進行了事故成因分析,確定被告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確定原告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本院對此予以確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參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六十六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及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保險公司首先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不足部分由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進行賠付,不屬於兩者保險賠償範圍的則由被告在其責任範圍內進行賠付。
律師說法:交通事故雙方同等責任 如何支付賠償金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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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雙方同等責任 如何支付賠償金額[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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