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中,「以審判為中心」的核心是「以庭審為中心」。以審判為中心改革的目的是實現庭審的實質化,改變刑事庭審現實中存在的走過場、庭審效果不明顯、威嚴性不足等問題,從而實現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使每一起刑事案件的辦理都能夠讓人民群眾感受到公平正義。
以審判為中心絕不能忽視審前階段的作用,反而要加強審前階段的作用,為庭審創造良好的基礎。實現庭審的實質化,必然對審前的證據收集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不能使存在瑕疵乃至明顯漏洞的證據進入審判環節,從而發生指控犯罪不力,使構成犯罪的人逃避法律的懲處。無論是在偵查、審查起訴還是審判階段認定犯罪的標準是統一的,即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訴訟,具有在法庭上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在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背景下,檢察機關更應該切實發揮好審前的主導作用,使案件起訴到法院時確實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對於在審查起訴中,發現案件證據不足的,要及時退回偵查機關補充收集或者自行偵查收集,並對證據收集的方向與思路向偵查機關予以詳盡說明。對於發現屬於非法證據的,應堅決予以排除,能夠補充收集證據的,要及時通知偵查機關補充收集。對於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偵查機關就證據收集向檢察機關提出引導要求的,檢察機關應全面了解情況,認真分析、論證,提出切實可行的引導建議。
對於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中檢察機關審前作用的發揮,筆者有如下幾點構想:
一是督促偵查機關進一步規範偵查行為,嚴守證據標準,把好刑事訴訟入口關。可以就證據標準與偵查機關會簽文件,也可以就偵查機關的自行撤案或者監督撤案與偵查機關共同研究、磋商等。
二是對於重大複雜疑難案件,探索檢察機關在偵查環節應邀指導、建議公安機關收集證據的機制,使偵查階段的證據收集工作更好地適應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要求。
三是應發揮好審前的案件分流、繁簡分化職能作用。庭審的實質化必然使國家在刑事庭審中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資源,為了節約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檢察機關應運用不訴職能切實做好案件分流工作,使不應進入審判階段的案件在審前被依法處理。運用或建議法院運用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快速辦理機制、簡易、速裁程序等刑事速裁速決機制,做好案件繁簡分流工作。
四是發揮好在庭前會議中的職能作用。協助法院開展好庭前會議工作,實現庭前會議的實質化,逐步由程序性事項的協商,演進到實體性問題的磋商,從而為庭審掃清枝節障礙問題,提升庭審的效率和效果。
五是從機制上保障檢察機關所舉證人出席法庭作證。檢察機關可以探索加強對證人保護、完善證人的經濟補償等機制建設,鼓勵證人出庭作證,為庭審的實質化提供基本條件。
六是加強公訴人的業務培訓,進一步提升業務能力,特別是審前歸納案件事實、審查判斷證據、準確定性、精準量刑建議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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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揮審前主導作用助力實現庭審實質化[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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