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去年,中山小欖鎮一段「路怒哥」的視頻在網上引熱議:東莞車主強行變道被輕微追尾後,開「鬥氣車」猛撞後車致雙方車輛受損嚴重。猛撞對方行為應如何認定?下面小編為您介紹一則案例。
案情簡介:「路怒哥」被追尾後猛撞對方
涉案司機趙某今年33歲,是東莞一家塑膠機械廠的經營者。2016年7月28日17時30分許,趙某駕粵s牌號小汽車行至中山市小欖鎮民安南路與小欖工業大道交會處紅綠燈時,因越實線變道與彭某松駕駛的粵t牌號小汽車碰撞。隨後,兩人下車發生打鬥,趙某後又駕車連續撞擊粵t牌號小汽車車頭致該車受損(經鑑定,損失價值人民幣17569元)。之後,趙某報警並留在現場等候公安人員處理。案發後,趙某已賠償彭某松21817元並獲得諒解。
法院審理:賠2萬獲刑8個月
中山市第二法院對這起案件作出宣判,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某無視國家法律,任意毀損公私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應依法懲處。趙某有自首情節,且積極賠償並獲得諒解,均可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服刑8個月的判決。
律師說法:猛撞對方行為如何認定
本案中趙某和彭某之間的糾紛本身是屬於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由於趙某憤怒後駕車連續撞擊粵t牌號小汽車車頭致該車受損的行為,導致後果極其嚴重,已經涉及到刑法中的尋釁滋事罪。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鬧事、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毀壞財物、破壞公共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規定為四種: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趙某無視國家法律,在公共場所任意毀損公私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受到相應的處罰是應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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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怒哥 被追尾後猛撞對方,猛撞對方行為如何認定[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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