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大多數法院在司法實踐中曾一度以傳統的心肺死亡作為工傷認定的死亡標準,這種機械的認定方法上演了一出出家人為了獲得工傷保險費用在48小時內停止救助患者而用人單位為了逃避責任故意拖過48小時堅持救助患者的人性鬧劇。傳統的心肺死亡標準是在當時的認知、當時的醫療水平下作出的,也許在當時適用,但將其放在現在,已然將道德與法律完全割裂,將人性置金錢的烈日下拷問,由此上演了一出出人性鬧劇。只有將腦死亡作為工傷認定的死亡標準,才能使法律與道德有機統一,才能讓親人安心全力救治患者而無後顧之憂,才能使《工傷保險條例》實現真正的價值。
因此,無論從立法本意,亦或人倫道德,腦死亡都比心肺死亡更適合作為工傷認定的死亡標準。心肺死亡是在當時的醫療條件下出現的死亡標準,誠然它曾經在死亡認定中發揮過巨大的作用,但現在已出現了新標準即腦死亡標準,此時若機械僵化的適用傳統心肺死亡標準,會背離立法本意,更會使道德與法律割裂,出現人性悖論。立法者立法不會窮盡所有情況,隨著時代的變化,新生事物的產生,社會總會出現新的「折皺」,法官在適用法律時絕非機械的適用,而應遵循立法本意,結合公平正義,將「折皺」熨平。契合《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本意的同時兼顧人倫道德,使已遭受災難沉重打擊的家庭免受第二次痛苦,真正感受到陽光司法中的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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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死亡標準[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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