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夫妻雙方婚前簽訂了財產協議,該協議約定夫妻一方自願將自己所有的婚前財產贈與另一方。之後因夫妻感情破裂夫妻一方起訴離婚,另一方遂要求對方履行財產協議項下的財產贈與。下面我們將通過案例為您解析。
案例簡介:婚前簽訂預期財產贈與協議
2004年5月,張文義與侯娟相識,而後雙方確定戀愛關係。2007年3月28日,張文義與侯娟作出結婚的打算,並為此簽訂了一份《財產約定協議書》,該協議約定,張文義自願將自己所有的婚前財產人民幣2500萬元贈與侯娟;張文義婚後每年年底給付侯娟人民幣100萬元,直至付清2500萬元;張文義自願於婚後一個月內贈與侯娟結婚禮金人民幣200萬元。2007年4月3日,張文義與侯娟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婚後,張文義按照協議書的內容給付侯娟結婚禮金人民幣200萬元。張文義與侯娟結婚後,共同居住在上海市威寧路8弄5號。自2007年10月開始,張文義與侯娟因故產生矛盾,發生爭吵,張文義離開雙方共同居住的房屋,雙方便一直分居。
法院判決:財產未實際轉移贈與方有權撤銷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文義與侯娟於2007年4月3日登記結婚,同年10月雙方發生爭吵後即分居至今,之後張文義數次提起離婚訴訟,在法院兩次判決不准離婚後,雙方夫妻關係並未好轉,故法院認定張文義與侯娟夫妻感情已經破裂,依法判決准予雙方離婚。我國法律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張文義與侯娟在婚前曾簽訂《財產約定協議書》,協議中張文義曾承諾贈與侯娟人民幣2500萬元,但張文義實際支付侯娟人民幣200萬元,現雙方感情破裂,張文義表示不再願意贈與侯娟錢款,該行為並不違反法律規定。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侯娟在本市魯班路有產權房,侯娟可以自行解決居住。
律師說法:婚前簽訂預期財產贈與協議,財產未轉移贈與方能否撤銷
夫妻雙方婚前簽訂的財產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該協議合法有效。因夫妻之間對不能預期的財產進行贈與,應認定該贈與行為所涉及的財產實際上並未發生轉移,故夫妻一方主張離婚,且不願意再繼續履行該財產協議的,在贈與財產沒有發生轉移之前,夫妻一方有權撤銷贈與,即夫妻另一方無權要求其配偶繼續履行財產協議約定的內容。在本案中,協議中張文義曾承諾贈與侯娟人民幣2500萬元,但張文義實際支付侯娟人民幣2500萬元,現雙方感情破裂,張文義表示不再願意贈與侯娟錢款,該行為並不違反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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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簽訂預期財產贈與協議 財產未轉移贈與方能否撤銷[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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