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原告王某通過中國光大銀行信用卡在被告某個體工商戶的pos機刷卡50萬元,原告提交的中國光大銀行對賬單可以佐證轉款事實,被告亦承認收到上述款項。但原、被告雙方對轉款的原因存在不同說法。
原告表示因為案外人李某向其借款,要求直接到其好友(被告)的pos機刷卡50萬元,然後被告會轉給案外人李某。後原告王某與李某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另案訴至法院,其訴請的250萬元借款中包括了該50萬元pos機轉款,但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並未認定該50萬元系原告出借給案外人李某的借款,原告王某遂認為被告獲得的刷卡50萬元構成不當得利,遂以不當得利糾紛訴至法院。
被告表示認可收到上述款項,因原被告雙方存在買賣合同關係,該款項系原告向被告購買高檔皮具而支付的貨款。庭審中,被告並未提供書面的買賣合同、發貨憑證、貨品清單等相關證據,佐證上述說法。
【分歧】。
對於被告的pos機上刷卡的法律性質、本案的案由及如何處理,存在兩種相反的觀點。
觀點一、本案系不當得利糾紛,被告獲取該50萬元pos機刷卡無合法根據,構成了不當得利,原告王某訴請被告返還不當得利款項及其孳息於法有據,應予以支持。
觀點二、本案系委託借款法律合同糾紛。按原告主張,其在被告pos機上刷卡是想通過此方式向案外人李某出借50萬元,故原被告存在委託借款關係,在原告已明確訴稱雙方存在基礎法律關係的情形,原告仍以不當得利糾紛起訴法院,存在不當,應裁定駁回起訴。
【管析】。
筆者認為,本案應認定為不當得利糾紛,原告訴請應予以支持,第一種觀點更合理。原因如下:
其一、本案案由為不當得利糾紛,而非委託借款合同糾紛。
法官對法律關係的性質作出判斷,應依賴於法律規範,定性於法律事實,即必須以客觀事實為前提,而非僅僅根據當事人所表示的事實和理由。本案中,原告表示其按照案外人李某的要求,在被告pos機上刷卡是想通過此方式向李某出借50萬元。但被告對此進行否認,認為原告在其pos機刷卡是雙方存在買賣合同關係,僅僅是支付貨款。因此,原被告雙方對該50萬元款項性質各執一詞,並未達成委託借款關係的共同意思表示。且雙方均無任何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委託借款關係,客觀上並未形成基礎法律關係。第二種觀點認為雙方存在委託借款基礎法律關係沒有客觀事實依據。
同時,原告在訴狀中明確表示被告獲得的刷卡50萬元構成不當得利,並訴請被告返還50萬元及孳息。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也是要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款項,本案以不當得利立案並審理並無不當。
其二、原告訴請返還不當得利應予以支持。
不當得利即一方取得財產利益、一方受有損失、取得利益與所受損失間有因果關係且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後喪失了合法根據,對此取得利益的一方應負返還的義務。本案是否構成不當得利關鍵在於被告作為受益方是否具有保留利益的合法依據。原告表示因為案外人李某向其借款,要求直接到其好友(被告)的pos機刷卡50萬元,然後被告會轉給案外人蔣勇。原告提交了已生效民事判決書,已經認定該款項並非系原告出借給案外人蔣勇的借款。因此,原告上述舉證已經足以證明被告獲取該50萬元,事後喪失了合法根據,原告已經完成了基本舉證責任。被告提交作為收受款項的一方,同樣需要對自己獲利的原因作出合理的說明或者解釋並提交初步的證據。現被告主張雙方存在買賣合同關係,該款項系原告向其購買高檔皮具。但被告未提舉相應證據加以佐證,故被告的答辯意見不予採納,其作為不當得利受益方應當返還原告案涉50萬元款項。關於利息的問題,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孳息應酌定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標準計算。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本文轉自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pos機刷卡能否認定為不當得利[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