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侵權行為。可見,該學者在定義著作權間接侵權時實質上強調了間接侵權行為對直接侵權行為提供了幫助以及間接侵權者與直接侵權者存在特殊關係兩方面。王遷教授認為間接侵權指的是雖然某行為不受任何一項智慧財產權專有權利控制,但由於其與直接侵權行為之間存在一定關係,從而被法律認定為侵權行為,如對直接侵權行為進行故意引誘,又如在明知或應知他人存在侵權行為的情況下仍為他人提供實質幫助,再如擴大了直接侵權行為損害後果的行為。可見,王遷教授將著作權間接侵權行為定義為法律認定的侵權行為。另有學者如李明德、許超等認為若將被侵權者視為第一人,直接侵權者視為第二人,間接侵權者視為第三人,則著作權間接侵權是指該第三人雖未對著作權造成直接侵害,但由於其行為協助了第二人侵權或其與第二人之間存在特殊關係,則該第三人應對第二人的直接侵權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可見,李明德、許超二人在對著作權間接侵權行為之定義上強調的是間接侵權者與直接侵權者之間的特殊關係。
在何為著作權「間接侵權」的問題上,劉銀良教授的觀點更為全面,即在對其進行定義時應強調間接侵權行為對直接侵權行為提供了實質幫助及二者之間存在特殊關係兩方面。在明確了何為著作權「間接侵權」的基礎上,我們需明晰網絡環境下著作權間接侵權之構成要件,此為明確網絡著作權判斷標準之必要,可以得出網絡著作權間接侵權要件有四:存在或即將發生直接侵權行為、間接侵權行為具有違法性、間接侵權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以及行為人的主觀存在過錯。
(一)存在或即將發生直接侵權行為。
在此要件上,從直接侵權的概念以及間接侵權制度存在之立法目的兩個角度來分析。所謂著作權「直接侵權「指的是行為人在使用著作權人作品時,沒有得到著作權人許可,又不存在諸如「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等抗辯事由而實施的受到著作權人所擁有的專有權利控制的行為。而著作權間接侵權則指的是行為人雖不存在直接侵權行為,但為直接侵權者提供了便利條件的侵權行為,亦或是由於行為人疏忽其監管責任而促使直接侵權行為發生的侵權行為。可見,間接侵權行為須以直接侵權之存在或即將發生為基礎,是對直接侵權行為提供了實質性幫助或二者間存在特殊關係的行為。
從著作權間接侵權制度存在之立法目的角度看,由於間接侵權是網絡服務提供者非直接性實施的侵權行為,而僅在客觀上對直接侵權行為起到幫助作用,故其本應不屬於作為專有權利的著作權之保護範圍內,但為何世界各國均紛紛將著作權間接侵權納入著作權侵權行為範圍之重要原因是由於著作權作為特殊產權,其可控制性遠弱於一般的物權,所以出於擴大對著作權保護範圍及加強保護力度等方面的政策考量,使其可追責,於是將著作權間接侵權行為納入著作權侵權行為範圍內,所以從此角度看,網絡著作權間接侵權自需依託於直接侵權行為的存在或即將發生。
(二)間接侵權行為具有違法性。
在網絡環境下著作權間接侵權行為的違法性略不同於直接侵權,主要表現為以下兩點:其一,間接侵權行為對直接侵權行為提供了實質性幫助,如對直接侵權行為進行故意引誘,又如擴大了直接侵權行為損害後果的行為等等。在現今的網絡環境下,網絡服務提供者較為常見幫助行為如設置深層次連結,該行為就是典型的為網絡用戶上傳侵權作品等直接侵權行為提供便利並擴大損害結果的間接侵權行為。其二,間接侵權行為人存在注意義務卻消極不作為。在上文韓寒訴百度文庫案中,法院認為百度公司對直接侵權行為雖非完全不作為,但其所提供的相關制止侵權的技術措施並不足以制止侵權行為,故認為百度公司未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認定其構成間接侵權。由於網絡環境下著作權侵權之成本更低、造成損害更大等特點,故需對網絡服務提供者課以更高的注意義務,而此時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不積極作為行為就很有可能會被認定為間接侵權行為。
(三)間接侵權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與一般侵權行為無異,認定網絡著作權間接侵權行為亦要求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但由於網絡環境的開放性與高速性等特點使得在網絡著作權間接侵權行為之因果關係構成要件的認定中,情況往往更為複雜。
在網絡環境下著作權間接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因果關係認定上,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其一,間接侵權行為對直接侵權行為存在引誘、教唆等而對權利人的著作權造成了損害。其二,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間接侵權行為對直接侵權行為提供了實質幫助而對著作權人造成了損害。如在前文提及的韓寒訴百度文庫案中,由於百度文庫性質為資源共享平台,故當有網絡用戶將韓寒享有著作權之作品上傳至文庫以供其他網絡用戶免費下載、取用時,百度文庫的不制止就構成了對直接侵權行為的實質性幫助行為。其三,間接侵權人對直接侵權行為存在注意義務,但因違反了該注意義務如消極不作為而對著作權人的權利造成了損害。在韓寒案中,百度文庫作為資源共享平台,當網絡用戶利用其平台對韓寒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行使直接侵權行為時,百度文庫存在注意義務,應對直接侵權人進行制止並刪除其上傳內容,而百度文庫的不作為顯然違反了其注意義務,對韓寒的著作權造成了損害。
(四)行為人存在主觀過錯。
在著作權直接侵權行為的認定中並不要求行為人主觀具有過錯,只要行為人客觀實施了侵權行為即構成侵權,主觀有否過錯只影響行為人的責任承擔,這與智慧財產權為特殊的產權有關。但如前文所述,由於著作權間接侵權並非專有權利,故在其行為認定上必須要求間接侵權人主觀存在過錯,這也是區分著作權間接侵權與直接侵權行為認定上的關鍵。而認定行為人主觀是否存在過錯應從行為人對直接侵權行為的存在是否「明知」或「應知」。實務中,對行為人主觀是否為「明知」或「應知」的判斷較為複雜,法院多會結合行為人的預見能力、預見範圍,被侵權人遭受損害的程度、有否向侵權者進行過通知等等方面來綜合判斷,如上述韓寒訴百度文庫案中,法院就是綜合了韓寒作品社會知名度、其被侵權作品的傳播廣度、「通知與移除規則」等方面來認定百度公司在主觀上存在「明知」之可能性,並以此認定百度於主觀上存在過錯。但在我國現在的司法實務中,對網絡著作權間接侵權的責任主體、方式、行為等認定上由於尚無統一明確的認定標準而存在較大的彈性,這是由多方因素所造成的,筆者將在後文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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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網絡著作權間接侵權 2[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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