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要打官司請律師的時候,對於律師的授權分為全權代理和特殊代理。
全權代理不等於全部代理。代理在法律上指以他人的名義,在授權範圍內進行對被代理人直接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代理的產生,有的是受他人委託,有的是由法律規定,有的是由有關部門指定。
代理有全權代理和一般授權代理之分。一般授權代理是指代理人僅享有出庭、收集提供證據、辯論、起草代寫訴狀等法律文書等訴訟權利。全權代理即特別授權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權代理的訴訟權利外,還可行使代為和解、上訴等涉及當事人實體利益的訴訟權利。
同時需要留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9條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權委託書,應在開庭審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權委託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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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的全權代理是什麼[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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