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隻寵物狗咬死鄰居家900隻雞,狗主人認為受害人雞窩有漏洞,為狗進雞窩提供了方便,要求為自己的賠償責任「減負」,但是沒有得到法院支持。近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這起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維持一審判決,狗主人張某賠償受害人王志生37928.8元。
一、法律知識。
(一)概念解讀。
動物致害責任 =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時,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時,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動物致害責任使用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動物天生具有致人損害的危險性,由於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對動物負有管束的義務,因而也就必須對動物所具有的危險性負責,保證使它不至於造成他人的損害。
因而,處法定抗辯事由外,不能以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而免責。
(二)構成條件。
首先,致害物須為飼養的動物,飼養的動物也就是人們占有或控制的動物,處於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的動物,不是飼養的動物。
其次,須是動物的獨立動作加害於他人。
不受外力驅使或強制下而實施的自身動作,如果動物是在人們的強制或驅使下損害他人的權益,則不屬於動物的獨立動作,而是屬於人的行為,如騎馬踐踏莊稼、驅使狗咬人等,這是行為人承擔一般侵權責任。
最後,必須存在損害後果,而損害後果與動物加害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
(三)抗辯事由。
1、受害人過錯。
如果動物造成損害是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的,則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是否有過錯,應當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舉證責任。
2、第三人的過錯。
3、免責約定。
如果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與受害人之間存在著明示或默示的免責約定的,則可預先免除責任,例如,馴獸員與馬戲團之間、釘馬蹄工與動物占有人之間即純在默示的預先免責約定。
二、案件分析。
由於動物致害採取的是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因此,在判斷責任時,不要求動物飼養人存在過錯,也不要求受害人對被告的過錯進行舉證和證明。如果動物飼養人想減免責任,要證明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
一般認為,只有在被侵權人實施了竊取他人飼養動物或者動物飼養人、管理人已經對特定場所內有飼養動物及其可能發生的危險予以警示,並已採取了相應的防範措施,但被侵權人仍然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擅自進入該特定場所等極端情況,才能夠視為被侵權人存在故意,並免除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的賠償責任。
重大過失主要是被侵權人對他人動物實施挑逗、毆打等行為,造成自己損害的情形。
在本案中,被告動物飼養人張某以原告的雞窩存在漏洞為由,要求認定原告存在過錯,進而減輕己方的責任。
然而,漏洞的存在與損害結果的發生之間並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只能認為漏洞事前存在,為後來損失的產生創造了一定的便利條件。但是條件並不能直接不等於原因,因而,不能認定漏洞與事故存在因果關係。
同時,原告受害人並沒有對被告動物飼養人的狗實施諸如竊取、挑逗、毆打等行為,不存在認定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特定行為。
因此,被告聲稱的漏洞不能升級為減免責任事由,其意圖減輕自己責任的主張不能成立,應當賠償原告全部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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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狗一夜咬死鄰居900隻雞,動物造成損害誰擔責[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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