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某企業原系集體所有制企業,後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其地處銀川市金鳳區西湖村,占地1062.88畝。自1987年企業成立以來,註冊資金17350萬元,經過多年經營,已發展成為擁有10台17500kva礦熱爐,年產14萬噸75#矽鐵的寧夏自治區非公有制骨幹企業。多年來,作為銀川市納稅大戶,為政府累計上繳利稅共計8000餘萬元,解決了約1600餘人的再就業,為失學兒童、災區人民、貧困地區修建學校和道路共捐款1000餘萬元,為寧夏自治區、銀川市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了突出的貢獻。
自2002年,某企業服從了政府搬遷。2004年開始銀川市政府通過環保等部門給企業施加壓力,希望達到企業二次搬遷的目的。2005年根據銀川市城市發展整體規劃需要,寧夏自治區九屆黨委第21次常委會研究決定,要求銀川市在三年內將某企業搬遷。為積極配合政府的搬遷工作,加之國家大力推進節能減排,該企業陸續縮小生產規模,並於2008年自治區成立五十周年大慶前停產,等待搬遷。
為配合政府搬遷工作,企業從2005年至2008年期間,年均開工率只有20%左右,導致訂單大部分流失,企業的經濟效益急轉直下,前期投入難以收回。與此同時,有關部門頻頻對該企業進行環保監測、拉閘限電等限制措施,生產成本大幅增加,致使企業長期處於虧本經營狀態,造成資金鍊斷裂,最終企業被迫於2008年不得不全面停產待遷。
2006年9月12日,銀川市政府委託北京某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對某企業搬遷資產及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諮詢評估,至2006年10月30日評估工作全部完成。評估報告以2006年8月31日為基準日,結論是:某企業的搬遷補償費用總額為7.14億元,其中固定資產3.76億元、土地1.14億元、苗木19.46萬元、因搬遷造成的損失2.24億元。銀川市政府不認可,並提出,以他們的推算,企業的搬遷補償費只能是2.1億元,這與評估公司的結論相差甚遠,企業理所當然不能接受。某企業認為應以評估公司的評估結果為依據對企業進行搬遷補償。
某企業整體搬遷工作未能取得實質性進展。截止到2012年6月,某企業對外拖欠債務達6.14億元(不包括利息和滯納金),其中:電費2.7096億元、農行貸款6272萬元、黃河農村商業銀行1400萬元)、中小企業擔保中心借款1200萬元、欠繳國稅稅款824萬元、欠繳地稅稅款610萬元,其他各項負債2.3324億元。
在搬遷事宜之前,企業從未欠電費、銀行貸款和職工工資等大額債務,而且年均獲利1200萬元,是納稅大戶、享有盛譽的守合同重信用企業。某企業在政府要求搬遷停產後,不僅對外債台高築,對內也面臨著經營困難,且職工的安置資金缺口巨大。從某企業搬遷落實的情況看,面臨許多問題,特別是土地合法性問題,亟待協調。
【爭議焦點】。
某企業搬遷作為一個政府歷史遺留問題,自治區、銀川市政府和相關單位做了大量的工作。2006年9月12日,銀川市委託北京某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對企業搬遷資產及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諮詢評估,評估報告以2006年8月31日為基準日。企業搬遷工作未能取得實質性進展,雙方爭議的焦點在於對該評估結果的認識不同。銀川市政府認為評估值過高,應重新評估,而某企業認為應該以評估公司的評估結果為依據對企業搬遷進行補償。
【律師代理思路】。
某企業(有限公司)委託北京高文律師事務所為其整體搬遷提供法律服務。律師分析案情後,提出以下代理意見:
雙方對該評估結果的認識不同的關鍵核心是土地合法性問題。
針對土地合法性問題,律師進行了如下工作:
(一)向銀川市國土資源局出具了律師函,說明本次搬遷屬於寧夏自治區政府歷史遺留問題,希望銀川市國土資源局充分考慮實際情況對待搬遷中的土地事宜。
(二)銀川市政府有關部門對其中自有土地585.7畝土地證提出質疑。律師在辦案過程中查明該企業自有585.7畝土地中,403.3畝系1989年通過整體購買「西湖磚廠」和「賀蘭豐登鐵合金廠」所得;182.4畝系企業1997年12月從賀蘭縣豐登鄉西湖村徵用所得,該企業已足額支付了農村土地租賃費、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正式辦理了土地證。該土地已經豐登鄉人民政府確認、當地農民認可,不存在爭議和糾紛問題。
(三)向銀川市國土資源局出具承諾函。依據《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紀要》(2012年5月8日第29期)的會議精神,承諾某企業所提交給市政府的土地證、協議書真實有效,且某企業占有、使用的土地沒有任何糾紛。
(四)公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向北京市某公證處公證賀國用(1997)字第0115號的國有土地使用證的真實性。
在整體搬遷中關鍵性的土地問題解決之後,代理律師為了減輕企業的負擔,且與銀川市政府對搬遷補償多次洽談後,建議企業放棄原有以評估7.14億元為基礎的搬遷方案,某企業做了讓步,同意用最快的速度,以低於評估價作為補償的整體搬遷方案。
為此,2012年7月某企業與銀川市政府委託的銀川市國土資源局簽署了《搬遷補償協議書》。該協議約定搬遷補償費用為共計人民幣五億伍仟萬元整,搬遷補償費包括土地、債務、人員安置及土地租賃等全部補償費用,機器設備、廠房、苗木等由某企業自行處理。某企業將其所占用的1066.88畝土地移交給銀川市國土資源局。搬遷補償費分三期支付:一期主要是某企業和各主要債權人簽訂還款三方協議;二期是在各法院解除該企業土地查封后,該企業提交廠區拆遷方案,銀川市國土資源局根據該企業的拆遷情況適時支付搬遷補償費;三期是該企業將廠區內全部房屋及其附屬物、機器設備拆除搬遷完後,銀川市國土資源局支付該企業搬遷補償費。並且約定對於該企業在搬遷補償中涉及到的地方稅收由自治區地稅局在國家政策容許的範圍內給予減免。
在《搬遷補償協議書》的履行過程中,為保證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及保證各期付款落實的問題,律師進行了如下工作:
(一)制定拆遷實施方案,方案中包括拆遷拆除的範圍及原則、人員組織、時間安排和拆遷要求。為保證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某企業與相關方簽署了多方協議,包括企業與政府的搬遷補償協議、與多個享有土地抵押權的主要債權人還款協議、拆除與廢舊回收協議、拆除工程協議及補充協議等。
(二)企業因多年來響應寧夏自治區政府搬遷要求給其造成了巨大損失,向銀川市政府申請提出解決以下問題。
1.電力方面:請求免除因無法及時償還電費所產生的滯納金;酌情考慮優惠電價、拉閘限電損失、線損等項的補償;針對因企業搬遷,廠內價值3146萬元63000kv變電站已對企業無用,但對供電企業是不可或缺的設備,為了物有所用,並解決企業困難,請求頂賬給電力公司。
2.銀行方面:請求免去銀川市中小企業擔保中心1200萬元借款的利息;因企業在農業銀行的6260萬元貸款已進入該行的不良資產中,建議按本金20-30%比例還貸;該企業因擔保涉及連帶責任2000萬元,黃河銀行已起訴至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建議免除擔保責任。
3.國稅方面:由於電力公司未開發票,寧夏電力開發票後方能補齊稅款。請求協調免除因稅款繳納滯後所產生的滯納金。
4.地稅方面:請求協調解決免繳所欠的地稅稅款及滯納金。以上方案部分得到支持。
(三)因該協議補償標準低於市場價格和公正評估價格,為使某企業利益得到充分、合理、公平的保障,建議銀川市政府通過企業從事該土地的一級、二級開發獲得相應補償。
【案件結果概述】。
某企業在律師的全程參與下,為了儘快擺脫困境,放棄了原有以評估7.14億元為基礎的搬遷方案,同意用最快的速度,以較低、適當的價格作為補償的整體搬遷方案。
該企業因按照銀川市政府的城市規劃要求而進行的企業搬遷,企業以大局為重,在律師的參與下,政府解決了多年難以解決的老大難問題,該企業也在經營方式發生了轉變,由高污染、高耗能的企業轉變成低污染、低耗能、擁有自主技術的現代型企業。
【相關法律規定解讀】。
【案例評析】。
在國家大力推進節能減排、限制高耗能行業發展的大背景下,因受產業政策、環保要求、裝備水平等各方面條件的限制,從該企業的情況來看,不得不面臨企業從市區整體搬遷的局面。
某企業的搬遷,既要服從銀川市規劃大局,也要符合《物權法》的規定,保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既要有利於銀川市的城市建設和經濟建設,也要有利於企業優化升級、做大做強。搬遷工作未能取得實質性進展的主要原因是對評估結果認識不一,導致對落實補償標準不一,銀川市認為評估值過高,應重新評估,該企業認為應該以評估公司的評估結果為依據對企業搬遷進行補償。雙方對該評估結果的認識不同的關鍵核心是土地合法性問題。
而某企業是自治區最大的鐵合金企業。企業生產和環保裝置在同行業中屬一流水平,並於2005年第一批通過了國家發改委鐵合金行業准入。企業享有自營進出口權,生產的「豐登」牌矽鐵遠銷美國、日本、墨西哥、韓國、印尼、新加坡等國家和地區,年創匯3000多萬美元。企業累計向國家繳稅8000多萬元,安排再就業1600多人次,為失學兒童、災區人民、貧困地區修建學校和道路共捐款1000多萬元,為寧夏、銀川市的經濟建設作出了積極貢獻。企業多次被評為先進企業、效益顯著單位、重合同、守信用企業,是寧夏自治區30家非公有制重點扶持骨幹企業之一,也是中國扶貧開發協會理事單位,2004年被評為銀川市非公有制先進企業。該企業成功整體搬遷,維護了該企業合法權益,實現了社會穩定。
【結語和建議】。
在本案辦理過程中,反映出企業政策性搬遷中涉及到與政府溝通,國有土地、集體土地、企業經營、股東權利、債權、債務、職工安置等問題,而我國有關政策性搬遷的法律法規還需要逐漸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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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為某企業 有限公司 整體搬遷提供法律服務案[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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