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中,存在著配偶因各種原因下落不明的情況,甚至是配偶故意出走,逃避婚姻、家庭義務,被拋下的另一半就面臨著如果想要另謀姻緣,而配偶已經不在,不知道怎麼解除原有的婚姻關係的困惑。那麼,配偶下落不明,就是找不到被告的情況下,可以提起離婚訴訟嗎?下面吳丁亞律師將為您詳細解答配偶下落不明,能否起訴離婚的問題?
一、配偶下落不明不足兩年,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吳丁亞律師提示,配偶出走,逃避承擔家庭義務,故意違反婚姻義務,或者配偶因為其他不可歸責於他的原因下落不明,無法承擔家庭責任,都會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當事人可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其他導致婚姻關係破裂的原因」向被告最後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二、配偶下落不明已滿兩年的,當事人有兩種途徑解除原有婚姻關係。
(1)向被告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受理一方下落不明的離婚案件後,應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的規定,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下落不明人在公告規定的期滿後未出庭的,可依法缺席判決。
(2)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蹤的,再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應准予離婚;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利害關係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其死亡,失蹤的配偶被宣告死亡的,其婚姻關係自宣告之日起解除,無需另行進行離婚訴訟。
三、被宣告失蹤或死亡的配偶又回來了怎麼辦?
吳丁亞律師提示,如果被宣告失蹤或死亡的配偶又回來了,可能會申請撤銷其失蹤或死亡的宣告,財產關係應當恢復原狀,但人身關係不自動恢復。就是說,繼承所得的財產,要返還原物或者作出適當補償。但是一旦已經進行離婚訴訟並得到離婚判決,或者經宣告其死亡後婚姻關係已經解除了,婚姻關係不可自動恢復。如果已經再婚,現在的婚姻關係不受其失蹤或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影響。當然,父母子女間的關係不應宣告失蹤或死亡而被解除,被宣告的當事人回來後仍然要承擔對子女的責任,但是若然子女已經被收養,不得單方解除收養關係。
綜上,就算配偶下落不明,也可以申請法院宣告失蹤或死亡,或直接到法院起訴離婚,從而解除與其之間的婚姻關係。就算過後其失蹤或死亡的宣告被撤銷,如果你已經再婚,先前的婚姻關係也不會恢復,不會導致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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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繼承律師:配偶下落不明,可否起訴離婚[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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