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破產法在「殭屍企業」出清中發揮基礎性作用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徐陽光。
國家在實施產業升級過程中,一些科技含量低下、能源消耗過大、污染問題突出的企業,因不符合產業政策、不符合市場需求,本應依法退出市場,但由於企業開辦人或者股東對公司法、破產法認識不夠,怠於清算註銷企業,或者因歷史遺留原因,部分企業成為既不經營也未註銷或者處於半停業狀態且長期虧損的「殭屍企業」。這些企業仍占用部分資金、土地、房屋、人力資源、企業名稱等生產要素,但長期處於停業、半停業狀態,不能創造社會價值。正因為如此,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15次會議強調,深入推進去產能,要抓住處置「殭屍企業」這個「牛鼻子」。因此,從國家層面看,「殭屍企業」出清既是落實市場主體依法有序退出政策的重要內容,也是深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方面,更是實現產業升級、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手段。
根據調研掌握的情況,廣東法院在通過司法手段處置「殭屍企業」方面,很多做法和經驗值得推廣。早在2017年,廣東高院就組織開展了全國法院重點調研課題——「殭屍企業」破產法律問題研究,就「殭屍企業」破產和強制清算中遇到的各種疑難問題進行了分析,提出了可行的解決方案,用於指導全省工作的開展。廣東高院積極配合廣東省國資委清理省屬國有「殭屍企業」,2019年底全面完成省屬國有「殭屍企業」出清任務,其中46%通過司法手段實現出清。廣東高院還在全國率先解決了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強制清算費用的「殭屍企業」破產經費問題,先後嘗試過管理人經費提成、政府專項資金、上級集團代付等方式,2019年廣東省財政廳正式將破產辦理經費納入三級法院財政預算,解決了「殭屍企業」破產經費問題。2019年5月,廣東高院出台《關於「殭屍企業」司法處置工作指引》,就「殭屍企業」破產和強制清算案件的受理、管轄、快速審理、執行措施的適用以及法律適用難題等問題加以規範和指引。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實踐中創設了「優先受理、優先審理、優先執行」以及「集中受理、集中選定管理人、集中審理、集中公告」的「三優先」「四集中」審理模式,極大提高了「殭屍企業」破產案件審理效率。
從本文介紹的案例可知,廣東高院破產審判庭很好地發揮了破產法在「殭屍企業」出清中的獨特優勢和作用:第一,充分發揮了破產法集體清償和公平分配的價值,實現了執行程序無法完成的目標。第二,有效發揮了破產法在債務人財產的市場化處置和價值最大化追求方面的優勢,也贏得了債權人的好評。第三,生動體現了破產管理人制度對保障「殭屍企業」出清規範運作的作用。本案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與廣東高院近年來高度重視破產管理人隊伍建設和完善管理人制度是密不可分的。第四,有力詮釋了破產法在職工安置保障、生產要素優化配置方面的積極作用。廣東法院依法處置「殭屍企業」的司法實踐,充分說明破產法的市場化法治化實施,並不會產生社會不穩定的因素,反而可以讓債權人獲得公平清償,讓職工債權得到妥善安置,讓生產要素在市場環境中得到優化配置,助推國家產業結構轉型升級和經濟高質量發展。
從營商環境優化來看,我國在世界銀行組織的營商環境評比中位列第31位,但「辦理破產」指標僅排名第51位,與我國整體營商環境還有差距。各級法院需要進一步提高破產審判質效,特別是在縮短破產案件審理周期、降低破產成本、提高清償率等方面,要進一步採取有效措施,總結推廣好的經驗做法。高級法院帶頭審理部分破產案件,可以更好地積累經驗,加強指導的針對性,推動「辦理破產」指標的整體提升,讓破產法更好地在「殭屍企業」出清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發揮基礎性作用。
本文來源於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一攬子出清三十六家 殭屍企業 的背後 五[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