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請求保護的權利是否屬於其依法享有的人格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規定:「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某房地產公司作為法人,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依法享有名譽權。某房地產公司在本院已受理的其與李興名譽權糾紛案中,訴稱李興通過微信公眾號發布文章侵犯其名譽權,並向本院提交了相關的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第一款關於「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的規定,某房地產公司請求保護的名譽權,屬於其依法享有的人格權。
因網絡傳播速度快、受眾廣、影響範圍大,網絡不實言論或信息容易對法人商業信用、股價、產品或服務聲譽、營業活動等帶來不利影響,導致公眾對該法人社會評價的降低或者帶來此種風險,從而侵害或即將侵害法人名譽權。某房地產公司向本院提交禁令申請,是其基於對涉案事實和情勢的判斷,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賦予的人格權請求權。
本文來源於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廣州網際網路法院對民法典施行後首份人格權侵害禁令申請作出裁定 二[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