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罪刑法定視閾下的未成年情節犯
罪刑法定是針對罪行擅斷而衍生出的制度原則,其目的在於社會保護和人權保障。德國刑法學家李斯特就竭力主張罪刑法定是刑事政策所不可逾越的樊籬,他認為,不得為了公共利益而無原則地犧牲個人自由;預防犯罪比處罰更有價值。這就意味著對國家刑罰權需加以嚴格限制,顯然,「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罪刑法定原則具有刑罰限制機能,也對法律規範的明確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而情節犯中普遍存在的「情節惡劣」等模糊性表述是否意味著刑法明確性與情節犯之間存在著不可調和的衝突?有學者認為,刑事不法行為之法律條件及其法律效果之種類與程度之規定務必力求明確性。這不僅是由於我國社會結構複雜導致對法律適用後果缺乏可預見性,更是由於未成年人犯罪主體本身結構存在複雜性——未成年人犯罪與成年人犯罪不同之處在於其個體差異性更加巨大,對具體案件的主客觀事實判斷需要更加專業司法人員進行全方面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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